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和手续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4:37
股权转让改变挂号,是指立法部分为了维护股权改变前后的一切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实行的改变挂号行为。接下来听讼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
1、公司受让股权举行公司股东会,研讨收买股权的可行性,剖析收买股权的意图是否契合公司的战略开展,并对收买方的经济实力运营才能进行剖析,严厉依照公司法的规则程序进行操作。
2、延聘律师进行律师尽职查询。
3、出让和受让两边进行实质性的洽谈和商洽。
4、评价、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能够洽谈承认股权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的公司举行股东会,并构成股东会抉择,免除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法依照本来公司规章的规则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抉择》上签字盖章。
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评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赞同,只需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抛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许诺或证明。
7、两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两边的权力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则,使其作为有用的法律文书来束缚和标准两边的行为。
8、需求举行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赞同,录用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法依照公司规章的规则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抉择》上签字盖章。评论新的公司《规章》,通往后在新的公司《规章》上签字盖章。
9、回收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改变挂号,刊出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名字或称号,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名册,并相应修正公司规章。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实行出资责任和享有股权的证明,仅仅股东对立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发生对外公示的效能。
10、将新修正的公司规章,股东及其出资改变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进行工商改变挂号。《公司挂号管理法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结。
二、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称号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
依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称“公登法令”)第九条规则,“挂号事项”仅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称号或名字”,而不包含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而,假如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称号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2、一切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依据公登法令相关条文的规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第九条挂号事项的规模,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请求工商改变挂号。并且能够必定的通知你,至少现在在上海,工商部分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改变挂号事务。
三、怎么处理股权转让改变挂号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改变挂号请求书》。
2、《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己签字)。
3、原股东会抉择。(整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
(1)转让两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比例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状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两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
(1)协议两边的称号(名字);
(2)转让股权的比例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给日期和交给方法;
(5)缔结协议的时刻、地址、收效方法;
(6)协议两边以为需求清晰的其他内容(包含违约责任、争议处理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抉择。(整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改变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化的事项(包含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改变等)。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抉择,按规章规则派遣或推举发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检查均契合有关法律规则的任职资历的定见;提交董事会抉择,推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司理;提交监事会抉择,推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抉择,按规章规则派遣或推举发生履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司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检查均契合有关法律规则的任职资历的定见。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规章修正案或修正后的规章。修正案须写明修正后完好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共同);股东是事业单位法 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共同);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自己签名并署明与原件共同)。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状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化,视状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状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号表》。
10、视受让方资历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1、视出让方资历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受理检查
依据《企业挂号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则,经对请求人提交的挂号请求检查,企业挂号机关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
(一)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决议予以受理。
(二)请求资料完全并契合法定方法,但请求资料需求核实的,应当决议予以受理,一起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刻。
(三)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当答应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许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承认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决议予以受理。
(四)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奉告时,将请求资料退回请求人并决议不予受理。归于五日内奉告的,应当收取资料并出具收到资料凭证。
(五)不归于企业挂号领域或许不归于本机关挂号统辖规模的事项,应当即时决议不予受理,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
(六)经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请求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
五、挂号决议
依据《企业挂号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则,企业挂号机关对决议受理的挂号请求,应当别离状况在规则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
(一)请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到企业挂号场所提交请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
(二)经过邮递的方法提交请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
(三)经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请求的,请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到企业挂号场所提交请求资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经过邮递方法提交请求资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原件与所受理的请求资料不共同的,应当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将请求资料原件作为新请求的,应当依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则处理。企业挂号机关自宣布《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请求资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
(四)需求对请求资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
1、公司受让股权举行公司股东会,研讨收买股权的可行性,剖析收买股权的意图是否契合公司的战略开展,并对收买方的经济实力运营才能进行剖析,严厉依照公司法的规则程序进行操作。
2、延聘律师进行律师尽职查询。
3、出让和受让两边进行实质性的洽谈和商洽。
4、评价、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能够洽谈承认股权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的公司举行股东会,并构成股东会抉择,免除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法依照本来公司规章的规则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抉择》上签字盖章。
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评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赞同,只需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抛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许诺或证明。
7、两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两边的权力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则,使其作为有用的法律文书来束缚和标准两边的行为。
8、需求举行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赞同,录用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法依照公司规章的规则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抉择》上签字盖章。评论新的公司《规章》,通往后在新的公司《规章》上签字盖章。
9、回收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改变挂号,刊出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名字或称号,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名册,并相应修正公司规章。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实行出资责任和享有股权的证明,仅仅股东对立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发生对外公示的效能。
10、将新修正的公司规章,股东及其出资改变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进行工商改变挂号。《公司挂号管理法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结。
二、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称号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
依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称“公登法令”)第九条规则,“挂号事项”仅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称号或名字”,而不包含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而,假如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称号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2、一切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处理工商改变挂号。
依据公登法令相关条文的规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第九条挂号事项的规模,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请求工商改变挂号。并且能够必定的通知你,至少现在在上海,工商部分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改变挂号事务。
三、怎么处理股权转让改变挂号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改变挂号请求书》。
2、《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己签字)。
3、原股东会抉择。(整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
(1)转让两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比例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状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两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
(1)协议两边的称号(名字);
(2)转让股权的比例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给日期和交给方法;
(5)缔结协议的时刻、地址、收效方法;
(6)协议两边以为需求清晰的其他内容(包含违约责任、争议处理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抉择。(整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改变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化的事项(包含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改变等)。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抉择,按规章规则派遣或推举发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检查均契合有关法律规则的任职资历的定见;提交董事会抉择,推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司理;提交监事会抉择,推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抉择,按规章规则派遣或推举发生履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司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检查均契合有关法律规则的任职资历的定见。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规章修正案或修正后的规章。修正案须写明修正后完好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共同);股东是事业单位法 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共同);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自己签名并署明与原件共同)。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状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化,视状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状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号表》。
10、视受让方资历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1、视出让方资历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受理检查
依据《企业挂号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则,经对请求人提交的挂号请求检查,企业挂号机关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
(一)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决议予以受理。
(二)请求资料完全并契合法定方法,但请求资料需求核实的,应当决议予以受理,一起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刻。
(三)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当答应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许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承认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决议予以受理。
(四)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奉告时,将请求资料退回请求人并决议不予受理。归于五日内奉告的,应当收取资料并出具收到资料凭证。
(五)不归于企业挂号领域或许不归于本机关挂号统辖规模的事项,应当即时决议不予受理,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
(六)经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请求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
五、挂号决议
依据《企业挂号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则,企业挂号机关对决议受理的挂号请求,应当别离状况在规则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
(一)请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到企业挂号场所提交请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
(二)经过邮递的方法提交请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
(三)经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请求的,请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到企业挂号场所提交请求资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经过邮递方法提交请求资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原件与所受理的请求资料不共同的,应当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将请求资料原件作为新请求的,应当依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则处理。企业挂号机关自宣布《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请求资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
(四)需求对请求资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