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9:17
即夫妻共同产业的切割,是指时依法将夫妻共同产业划分为各自的个人产业。
离婚危害补偿则是指夫妻一方有差错致使联系决裂离婚时,对无差错的一方所受的丢失,有差错的一方应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
离婚与离婚危害补偿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产业切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两边存在合法有用之夫妻联系;
(2)须有共同产业之存在;
(3)两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2、离婚危害补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严峻差错;
(2)侵权行为的确存在,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景象;
(3)危害成果发作;
(4)危害成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联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二、两者所得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产业的处理,是依照均分与照料子女、女方及无差错方的准则切割,切割的产业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实际产业及法律规定的等待利益(如婚姻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切割所得在任何状况下不得超越夫妻共有产业总额。
2、在离婚差错危害补偿中,差错方补偿给对方的丢失,其数额非以夫妻两边的实际产业及等待利益为限,而是以差错方的差错严峻程度、受害方受损状况等为核算规范。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补偿额能够超越夫妻共有产业数额。
三、两者主体不同。
1、离婚产业切割的主体为夫妻两边,非触及第三人。
2、在离婚差错危害补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或许。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危害补偿的景象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联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因为危害补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约束在夫妻,也包含第三人)要有差错,因而,关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爱人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别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关于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别人的夫妻联系,则其侵权行为建立是毫无疑义的。尽管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剖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