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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和质押权人是同一个意思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4:22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出质人将质押物出质后,债款人就限得质押物的质押权,而质押权对完成债款人的债款是非常重要的,当债款人不偿还债款时,质权人能够完成质权,那么质权人和质押权人是同一个意思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质权人和质押权人是不是同一个意思
质押权人又名质权人,是指占有产业,并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1、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质物,因而给出质人形成丢失的,质权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能够持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悉数行使权力。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款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款实行期届满,出质人恳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力,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力致使质物价格跌落的,由此形成的丢失,质权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5、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能够经出质人赞同,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款。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之内,超越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能。转质权的效能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为担保自己的债款,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作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质权人和质押权人是不是同一个意思”问题进行的回答,质押权人又名质权人,是指占有产业,并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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