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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加班超过法定时限企业也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7:28
【事例】某儿童服装厂缝纫车间共招用100多名农民工,缔结的劳作合同期为一年,员工都期望在合同期限内多挣些钱,因而,厂方便在合同里约好每天作业12小时,厂方按规则付出加班费,员工也都赞同加班。半年后,员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有些疲惫,提出了不再加班的恳求。厂方以加班是员工自愿,并在劳作合同里作了规则,不加班便是违背合同,要承当违约补偿责任为理由,不容许王某、刘某的恳求。为此,两边发作争议,王某、刘某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判决该厂与员工所签每日作业12小时的条款无效,有必要履行每日8小时的作业制。
【分析】这是一原因作业时刻问题引起的劳作争议,该儿童服装厂的做法是过错的,即便员工自愿,超越规则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正〈国务院关于员作业业时刻的规则〉的决议》规则,“员工每日作业8小时,每周作业40小时。”《劳作法》第41条规则,用人单位由于出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作者洽谈后能够延伸作业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越1小时,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刻的,在保证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刻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上述规则的工时规范标明,除实施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企业外,企业正常出产经营的时刻一般不能超越8小时,需求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能超越1小时,特别原因加班每日不能超越3小时,而本案中该厂每日作业时刻为12小时,比特别情况下加班的3小时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
本案触及的另一个重要法令问题是,法定作业时刻规范与劳作合同约好及劳作者自愿之间的联系。根据《劳作法》的规则,只要依照法定作业时刻规范组织劳作者劳作才是合法的、有用的。违背法定规范所缔结的劳作合同以及虽经劳作者自愿的超时劳作,都是违法的,约好和自愿也是无效的。由于《劳作法》第18条(一)明确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属无效劳作合同,无效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并且无效的劳作合同是以法令规则为根据来承认,而不是根据劳作合同的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作业时刻准则是维护劳作者身体健康和劳作过程中安全出产的重要准则,法令一经规则,就具有强制性,不管是用人单位仍是劳作者都有必要严厉遵照履行。企业不能把劳作者想多赚钱作为理由,让劳作者自愿加班而去违法。其成果,企业仍是要承当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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