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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怡与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3:10

【事例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6)高新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林怡,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石墙村10组。现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仙树北街99号紫荆春天6栋3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04030926。
托付署理人辜多伦,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世,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瓦窑街锦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宿舍。一般授权署理人。
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治春,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申杰锋,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署理人。
原告林怡诉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署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怡及其托付署理人辜多伦,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申杰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林怡诉称,原告于2004年2月与被告洽谈,购买坐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99号6幢3单元的房子一套,计127。64平方米。该房子系被告对外出售的样板房。同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实行了给付房款的责任,并办理了产权。原告寓居房子不久,房子呈现了严峻的装饰质量,地板起泡,墙体呈现裂缝,门窗呈现严峻裂缝。致此,原告求助于物业管理公司,经洽谈,被告许诺将修理费用支交给原告。但是,原告数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处理,被告以各种理由塘塞,至今无果。据此,恳求法院判定:1、被告因房子装饰质量问题而发作的损失费22 400元、判定费2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亚东公司辩称,榜首,原告的诉讼恳求,即装饰质量损失费20 000元,原告称经洽谈被告许诺将修理费用付出原告不符合现实;第二,原告称找被告时,被告推诿搪塞也不符合现实。依据法律规定,房子在保修期内发作质量问题,应当由被告实行保修责任,因而本案被告应当实行保修责任,而不是赔偿损失。恳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林怡供给了以下依据资料:
1、被告公司工程部于2005年8月12日向馨康物管公司紫荆春天物管部宣布的《信件》复印件1份;
2、四川省龙达评价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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