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管人接受被保管的财物后,是否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3:54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建立。一般来说,寄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保管凭据对确认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刻和地址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两边发作胶葛,保管凭据将是最重要的依据。但给付保管凭据不是保管合同建立的方式要件,假如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依买卖习气无须给付保管凭据的,也能够不给付保管凭据。例如在车站、码头号建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买卖习气是给付保管凭据。而在某些商场外的泊车场,依照买卖习气就不给付保管凭据,只需有车位就能够泊车,仅仅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据。又如实际生活中,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相互信赖、相互帮忙而发作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据的。总归,给付保管凭据在实际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不给付保管凭据,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建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