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可以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6:41案情:甲女与乙男因爱情不好,预备到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挂号,现预备先将其拟定的离婚协议书处理公证。该协议书中写到:“1、男女两边自愿预备处理离婚挂号;2、男女两边约定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产业归男女两边一起一切;女方再婚后,家庭产业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一切。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产业都归男方一方具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产业3、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一切……”
针对以上协议书内容及法令法规相关规则,上述协议书不能处理公证,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则:“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妇女、儿童、白叟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令束缚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75条规则:“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假如所附的条件是违反法令规则或许不可能发作的,应当确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依据上述法令规则,成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根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与别人婚姻自由。
二、本案中男女两边的离婚协议书,以女方是否再婚来束缚、约束女方对两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起产业享有的共有权,对女方再婚附加严苛的产业条件,应该说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约束,也是以其他办法干与女方婚姻自由的行为,因而这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则,故该离婚协议书不能处理公证。
【作者简介】
吴振坤,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