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粉丝厂起诉通发实业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9:37本案特色
本案是一同较为典型的合同胶葛案,兴发粉丝厂与通发实业总公司口头商定了所购销的绿豆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日期,但验货结算时却因价格洽谈不共同而引申述争。实践中,许多法院对因合同首要条款未达到共同的合同是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实际上,这种作法混杂了合同建立与合同无效的实质不同,是不稳当的,分析本案的意图,旨在全面论述我国现行法令有关合同建立与无效的理论问题及审判实践中某些作法的缺点。因而,经过对本案的分析,会对了解法令、实行法令有必定的协助。
案情
原告:兴发粉丝厂
被告:通发实业总公司
案由:口头购销合同价款胶葛
1994年5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称:我厂因出产绿豆粉丝,急需质料绿豆,遂派业务员丁某到被告处联络购买绿豆事宜,我厂业务员丁某与被告业务司理于某口头商定,被告向我厂出售一等绿豆2万斤,每斤价格0.58元,合同缔结后10日内到被告库房验货后付款。合同缔结后,我厂司理及业务员丁某携款到被告处验货,两边对货品质量均无贰言,但在结算时,被告却要求我厂按每斤0.65元的价格付款,我厂坚持要求按每斤0.58元的价格付款,不同意按每斤0.65元付款,被告便回绝实行交货责任。故我厂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每斤0.58元的价格收受货款,一起实行交货责任。 通发实业总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提出按每斤0.58元的价格出售绿豆给原告,其时两边洽谈的是二等绿豆,每斤价格0.55元,一等绿豆,每斤价格0.65元,原告不按两边现已洽谈议定的价格付出货款,承当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原告,而不是我公司。
审判成果:
经人民法院查实:原告和被告对其时两边洽谈的绿豆的数量、验货付款方法、验货日期均说法共同,但关于绿豆的单价,其时两边是否洽谈获得共同意见,现两边各持己见,且均拿不出相应的依据,并且两边当事人在洽谈绿豆价格之时又没有第三人在场,法院也无法收集到有关这方面的依据,经托付有关物价机关进行查验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绿豆确为一等品,商场零价格在每斤0.62-0.65元之间。 经受诉法院调停,原、被告两边自愿达到调停协议如下:被告以每斤0.63元的价格将2万斤一等绿豆出售给原告;原告收到货后向被告付出货款1.26万元。
协议达到后,原、被告即时实行了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