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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有纰漏行政复议难采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21:42

[案情]
某年2月16日,大众告发某大酒店不合法出售国家一级维护水生动物“中华鲟”。某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总站接到投诉后派员开始辨别为国家一级维护水生动物“达氏鲟”。同年2月22日,该站将此案移交给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移交的檀卷中有某博物馆副研究员王某出具的《判定定见书》及有其他相关资料。该《判定定见书》的“判定定见”一栏中记载: “经判定扫除中华鲟和达氏鲟,为施氏鲟的饲养种或杂交种”。 同年4月24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大酒店在无《运营运用证》的情况下,私行出售施氏鲟,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法令》第十八条之规则,确定该大酒店不合法出售国家二级维护动物施氏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大酒店不服该行政处罚决议,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对案子全面查看,以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首要现实根据——《判定定见书》有严重疏忽,其判定定论不具有根据的证明力,决议吊销该行政处罚决议。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某大酒店出售的鱼是否归于,及归于那级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许其产品。因而,对该大酒店出售的鱼作出的判定定论,成为本案定性的重要根据。
复议机关在审案进程中,以为《判定定见书》有几个疑点:1、判定人与判定组织是否具有判定资历。2、判定书没有记载判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判定定论的得出凭的是何种根据;判定选用的是何种技术手段不得而知。3、判定书没有记载判定的进程,包含查验和辨别的进程、办法和流程。4、判定定论不清晰,措词不置可否。
本案经查看,复议机关以为:因为某博物馆不能供给具有判定资历方面的资料,因而并不具有判定资历。一起,因为整个判定进程,判定人既没有按判定规矩对送检鲟鱼解剖,也没有运用其他的技术手段查看,仅凭肉眼判别就当场作出定论,其定论不具有科学性。别的,作为判定成果,需求出具清晰的判定定论。而《判定定见书》中“经判定扫除中华鲟和达氏鲟,为施氏鲟的饲养种或杂交种”的定论表述不清晰。
而判定定论作为行政复议中根据的一种,有必要契合根据的一般特征,即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一起,判定定论作为一种特别的根据,相对其它根据来说,又有其特别性。其一是专业性:判定定论是具有某一专业知识的判定人对特定的被判定目标的专业认知成果。判定定论的得出有必要契合其专业理论标准和认知规则。其二是根据性:判定定论作为确定某一现实的根据,其表达形式有必要契合法令对根据的标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4日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则,对判定书应查看下列内容:判定的内容、判守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判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判定的进程、判定的定论、判定的部分和判定资历的阐明要求、判定人及判定部分签名盖章。因而,在复议进程中,也有必要坚持不轻信定论、依法查看的准则,严厉依照《规则》要求进行查看,及时扫除失真的判定定论,保证行政复议的精确和公平。
根据上述几点考虑,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议吊销行政处罚决议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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