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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需要理赔保险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4:13
现在稳妥合同指定的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不知稳妥公司应否持续付出稳妥金。
网友发问:
我的街坊洪某前年为其自己投了一份逝世稳妥,指定其小儿子为仅有收益人,合同其为五年。意想不到是,身体一贯健康的小儿子上一年突发急病先于老洪脱离人世。小儿身后,洪某不知何以一向未向稳妥公司要求改变收益人。不久前,老洪因交通事端逝世,逝世原因在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领域内。特来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律师回答:
咨询的状况在我国稳妥法中有明确规则。一个稳妥合同其当事人包含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除稳妥人外,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有时可认为同一人,有时则是不同的人。获益人是指人身稳妥合同中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稳妥人可认为获益人。如来信中反映的洪某既是投保人,也是被稳妥人,而洪某小儿子则是获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64条规则:“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继承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
(一)没有指定获益人的;
(二)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
(三)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
从咨询状况剖析,洪某小儿子是合同约好的仅有收益人,其先于被稳妥人洪某逝世,合同约好的稳妥金应作为遗产切割,故稳妥公司仍应向洪某的继承人理赔稳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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