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业务时使用了沙子、胶管、钢筋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2:24【问题】
建筑装置企业发作装置事务时使用了沙子、胶管、钢筋等外购原材料,怎么交纳流转税?
【回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应税劳务又触及货品,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不交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供给应税劳务,交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纳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其间包含供给建筑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应当别离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出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则,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外,纳税人供给建筑业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则,供给建筑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行为,如企业出售自产电梯并担任装置及保养、修理,归于混合出售行为。而对供给建筑业劳务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进行制作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不归于供给建筑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货品的混合出售行为。因而,纳税人供给建筑业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无论是自产或外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含契合条件供给建筑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和建造方供给的设备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