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伤鉴定就私了职工有权撤销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7:16
张某是某电容器公司的员工。2013年4月,张某在车间作业时不小心跌伤,导致右腿当场骨折,公司将其送往医院医治,随后张某住院医治了35天,在住院医治期间,公司付出了张某的医疗费用。
医治完毕后,公司提出要与张某签定一份《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标明:公司乐意一次性向张某付出2.1万元的伤残补偿金,张某在承受今后就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建议任何其他相关权力。两边于2013年6月签定了此协议。
三个月后,张某被判定为工伤8级,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公司需求付出的工伤补偿金数额要远大于协议中约好的2.1万元。张某得知此过后,便向公司提出免除两边签定的协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规则向其付出工伤待遇。但是公司却以为,两边现已签定了《补偿协议书》,张某也承受了2.1万元的伤残补偿金,而且协议也标明张某“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建议任何其他相关权力”,因而张某现已没有权力再向公司建议任何工伤补偿。无法之下,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吊销这份私了的《补偿协议书》。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则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改变或许吊销的景象,其间包含:因严重误解缔结的、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以及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2条、73条规则: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能够确定为显失公正。关于有严重误解或许显现公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能够酌情予以改变或许吊销。
在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其虽与单位就补偿问题签定了《补偿协议书》,但其时张某并没有进行任何工伤及劳动能力确定、判定等方面的程序,此刻的张某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并不非常清楚,在这样的景象下,其与公司签定的补偿协议显然是有失公正的。此外,依据法律规则,张某被确定为8级伤残,薪酬为2800元/月,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即为11个月的自己薪酬即30800元,而两边协议约好的补偿金却仅为2.1万元,可见该协议书是显失公正的,因而张某有权改变或许吊销该协议。而终究,法院判定吊销该份补偿协议书。
本所在此也提示广阔劳动者,关于出现像上述这样的工伤补偿状况,不要容易采纳私了的处理手法,而是要充沛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后,再向公司及有关部分提出相应的补偿申请。
医治完毕后,公司提出要与张某签定一份《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标明:公司乐意一次性向张某付出2.1万元的伤残补偿金,张某在承受今后就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建议任何其他相关权力。两边于2013年6月签定了此协议。
三个月后,张某被判定为工伤8级,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公司需求付出的工伤补偿金数额要远大于协议中约好的2.1万元。张某得知此过后,便向公司提出免除两边签定的协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规则向其付出工伤待遇。但是公司却以为,两边现已签定了《补偿协议书》,张某也承受了2.1万元的伤残补偿金,而且协议也标明张某“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建议任何其他相关权力”,因而张某现已没有权力再向公司建议任何工伤补偿。无法之下,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吊销这份私了的《补偿协议书》。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则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改变或许吊销的景象,其间包含:因严重误解缔结的、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以及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2条、73条规则: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能够确定为显失公正。关于有严重误解或许显现公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恳求吊销的,人民法院能够酌情予以改变或许吊销。
在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其虽与单位就补偿问题签定了《补偿协议书》,但其时张某并没有进行任何工伤及劳动能力确定、判定等方面的程序,此刻的张某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并不非常清楚,在这样的景象下,其与公司签定的补偿协议显然是有失公正的。此外,依据法律规则,张某被确定为8级伤残,薪酬为2800元/月,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即为11个月的自己薪酬即30800元,而两边协议约好的补偿金却仅为2.1万元,可见该协议书是显失公正的,因而张某有权改变或许吊销该协议。而终究,法院判定吊销该份补偿协议书。
本所在此也提示广阔劳动者,关于出现像上述这样的工伤补偿状况,不要容易采纳私了的处理手法,而是要充沛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后,再向公司及有关部分提出相应的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