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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样维护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8:32
全额交给8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处理存案时却发现自己买的商铺早就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市民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13年5月份,市民朱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开发的某商贸城商铺,因价格比较优惠,朱女士购买了三层门面共200平方米,并一次性付出购房款80万元。
可是,当李女士在去房产局进行存案时发现,早在2013年1月,该公司就将相同方位和房号的门面房售给了王先生,并且现已在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网上存案。朱女士的这份合同因标的物和已存案合同完全相同,无法处理存案。
李女士在大惊之余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14年4月,李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法院,恳求免除两边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0万并补偿利息丢失,另付出补偿款80万。法院经审理断定,开发商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80万元,还将付出李女士补偿款8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则,出卖人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许为补偿安顿房子的现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免除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丢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
律师解析:开发商公司先将房子销售给李女士后,又再次将该房子销售给王先生,行为归于违法。依照规则,公司除返还两人已付房款外,理应对其丢失进行补偿,但最高不超越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律师提示:一房二卖,卖方并不必定需求承当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双倍返还购房款),在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则的三种的景象的条件下,还应依据卖方的歹意程度来确认其补偿金额,可是补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越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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