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管辖权法院立案后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4:06
发作民事纠纷的时分,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申述的时分就需求向有统辖权的法院进行受理,假如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述而且对案子立案后,那么无统辖权法院立案后怎么办?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无统辖权法院立案后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榜首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归于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根据上述法令规则,公民如要提申述讼,应按照法令规则向有关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而非可向任何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向没有统辖权的法院申述,在立案法官奉告相关法令规则后仍坚持申述的,或许为了快速立案,在立案阶段,向立案法官隐秘被告的居处状况,又或许原告在申述时不知被告的居处地及居住地又坚持立案的。根据现行的立案挂号制准则,人民法院在开端检查后应予立案。
关于上述状况,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没有统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民诉法解说》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则,关于本院没有统辖权的案子,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坚持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统辖权的,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说》第二百零八条规则,立案后不契合申述条件或许归于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四条规则景象的,裁决驳回申述。根据上述法令规则,立案后发现被告不在受理法院统辖规模内,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裁决驳回申述,一种是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怎么处理,笔者以为,驳回申述所针对的景象较多,不限于统辖权问题,而移交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所针对仅是统辖权问题。但在遇到统辖权问题时,应以是否能够确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准。如根据原告的申述能清晰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统辖,可直接将案子移交,如不能清晰该案由哪个法院统辖,仅能确认本院没有统辖权,则裁决驳回申述。
二、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的准则
世界各国确认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主要是考虑详细案子同本国有必要具有某种联络要素或连接要素。因为各国着重的联络要素不同,然后构成了不同的确认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的准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属地统辖权准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居处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统辖权联络要素而构成的准则。详细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居处、或其产业、或诉讼标的物、或发作争论的法令关系或法令现实,如其间有一个要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作于一国境内,该国就获得对该案的司法统辖权。在这个准则中,一般是以被告的居处地为行使统辖权的根据,这便是“以原就被”的准则。
②属人统辖权准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统辖权联络要素而构成的准则。现在,大部分实施属地统辖权准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端以属人准则作为弥补: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间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能够藉此建议统辖权;在实施属人统辖权准则的国家,关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子,也开端行使统辖权。
③实践操控统辖权准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践操控”或称“有用操控”作为行使统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从立法精力看,基本上采纳属地统辖权准则,并以属人统辖权和实践操控准则作为弥补。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则就表现了属地统辖权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学习了“实践操控”准则中的合理要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许被告可供扣押的产业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能够行使统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统辖权的地域连接要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践操控的要素。
三、民事案子立案规范
1、原告有必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即原告有必要是具有诉讼权力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一起原告有必要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遭到损害或与别人发作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即原告与其案子存在着法令上的利害关系。
2、有清晰的被告。除非讼案子外原告申述有必要清晰指出损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作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假如没有清晰详细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子进行审理。
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现实和理由。原告申述有必要清晰指出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力恳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恳求的现实根据和理由这是申述书的核心内容。
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归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模和受诉法院的统辖规模不然法院无权对案子进行审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无统辖权法院立案后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的,应该驳回申述决议,假如现已立案的,应该移交至有统辖权的法院受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无统辖权法院立案后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榜首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归于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根据上述法令规则,公民如要提申述讼,应按照法令规则向有关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而非可向任何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向没有统辖权的法院申述,在立案法官奉告相关法令规则后仍坚持申述的,或许为了快速立案,在立案阶段,向立案法官隐秘被告的居处状况,又或许原告在申述时不知被告的居处地及居住地又坚持立案的。根据现行的立案挂号制准则,人民法院在开端检查后应予立案。
关于上述状况,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没有统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民诉法解说》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则,关于本院没有统辖权的案子,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坚持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统辖权的,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说》第二百零八条规则,立案后不契合申述条件或许归于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四条规则景象的,裁决驳回申述。根据上述法令规则,立案后发现被告不在受理法院统辖规模内,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裁决驳回申述,一种是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怎么处理,笔者以为,驳回申述所针对的景象较多,不限于统辖权问题,而移交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所针对仅是统辖权问题。但在遇到统辖权问题时,应以是否能够确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准。如根据原告的申述能清晰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统辖,可直接将案子移交,如不能清晰该案由哪个法院统辖,仅能确认本院没有统辖权,则裁决驳回申述。
二、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的准则
世界各国确认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主要是考虑详细案子同本国有必要具有某种联络要素或连接要素。因为各国着重的联络要素不同,然后构成了不同的确认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的准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属地统辖权准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居处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统辖权联络要素而构成的准则。详细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居处、或其产业、或诉讼标的物、或发作争论的法令关系或法令现实,如其间有一个要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作于一国境内,该国就获得对该案的司法统辖权。在这个准则中,一般是以被告的居处地为行使统辖权的根据,这便是“以原就被”的准则。
②属人统辖权准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统辖权联络要素而构成的准则。现在,大部分实施属地统辖权准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端以属人准则作为弥补: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间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能够藉此建议统辖权;在实施属人统辖权准则的国家,关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子,也开端行使统辖权。
③实践操控统辖权准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践操控”或称“有用操控”作为行使统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涉外民事诉讼统辖权,从立法精力看,基本上采纳属地统辖权准则,并以属人统辖权和实践操控准则作为弥补。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则就表现了属地统辖权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学习了“实践操控”准则中的合理要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许被告可供扣押的产业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能够行使统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统辖权的地域连接要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践操控的要素。
三、民事案子立案规范
1、原告有必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即原告有必要是具有诉讼权力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一起原告有必要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遭到损害或与别人发作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即原告与其案子存在着法令上的利害关系。
2、有清晰的被告。除非讼案子外原告申述有必要清晰指出损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作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假如没有清晰详细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子进行审理。
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现实和理由。原告申述有必要清晰指出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力恳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恳求的现实根据和理由这是申述书的核心内容。
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归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模和受诉法院的统辖规模不然法院无权对案子进行审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无统辖权法院立案后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的,应该驳回申述决议,假如现已立案的,应该移交至有统辖权的法院受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