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克扣离职员工的年终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12:40原标题【公司能否以已离任克扣我的“年终奖金”】
【事情回放】:
2012年10月,家住湖南衡阳市的刘女士由于要照料垂暮多病的婆婆向地点的服务单位某公司辞去职务。现已年终,该公司领导以刘女士现已是辞去职务了,不能享有公司发给职工的“年终奖”待遇。刘女士极端不满并以为:年终奖是薪酬的组成部分,公司理应发给自己1-10月份的年终奖金;公司则以为:年终奖归于公司内部自主办理的领域,公司能够依据成绩来衡量是否发放、怎么发放;再说年终奖是对在职人员的一种奖赏,刘女士现已辞去职务,不归于在职人员,故不能享用公司发的年终奖金。两边对此各不相谋,那么,本案中,该公司究竟应不应该付出年终奖呢?
【法令分析】:
依据《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第四条规则:薪酬总额由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加班加点薪酬、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薪酬的一部分,归于劳作报酬的领域,契合裁定的受案规模。年终奖已然归于劳作报酬的领域,也须遵从同工同酬的准则。
因而,用人单位以劳作者离任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背了《劳作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同工同酬”。这也表明,尽管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说、因人而异或违背公正准则。关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能够经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职工相类比确认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依据其作业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司法实践中,关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要要看集体合同、两边的劳作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好。其次,假如没有约好,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假如上述情况都没有,那么法令上一般要求企业恪守根本的法令准则。可见,年终奖的发放一般要遵从“约好优先”的准则,但在没有约好时,能够征引“同工同酬”准则,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作法规则薪酬分配应当遵从按劳分配准则,实施同工同酬。年终奖归于劳作报酬,所以也须遵从同工同酬的准则。
本案子中,刘女士是否能够向公司恳求付出年终奖金,取决于她与公司的约好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则,假如公司既没有特别规则,也没有与刘女士约好相应的作业目标或查核规范作为年终奖的发放规范,那么鉴于刘女士在已向公司供给了相应的劳作,该公司应按相应的作业时间发放给刘女士奖金,并不得以你离任为由无故克扣。(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