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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1:04
现在社会中租借也是咱们低成本运用社会资源的一个好办法,可是租借进程中咱们也会遇到一些法令问题,假如咱们关于相关法令条文不了解的话,咱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那么租借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是否承当职责呢?以下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材料,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出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赞同图的,承租人能够免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在租借期间租借物发作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的规则。
本条规则的是在承租人已尽了仁慈管理人的职责的状况下,因为其他原因,构成租借物的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享有何种权力。
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状况:
1.因不行抗力的原因构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
不行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防止、而且不能战胜。如承租人租借房子的,因为发作洪水,洪流冲进房子,使屋内的墙皮掉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战胜的。依照本法的规则,不行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而,在呈现不行抗力时,租借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当职责。
2.因意外事件构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借轿车在路上正常行进,被一违背交通规则的轿车撞坏,通过确定承租人自己无差错,轿车的危害是因为第三人的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构成的。
3.因出租人不实行职责构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借的房子,因为旱季下雨太多呈现房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理,但出租人迟迟不予修理,最终导致房子坍毁。坍毁的原因便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子进行及时的修理。
上述前两种状况,不行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借合同两边当事人都无差错,既不行归责于承租人,也不行归责于出租人,而呈现了租借物毁损、灭失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应当保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法令所要处理的问题。依照民法上的一般准则,对物的危险职责是以谁享有一切权为规范的,即一切权人承当对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本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则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职责交给后转移至买受人的一般准则。在租借合同中,大都状况下,出租人是租借物的一切人至少是能够分配租借物的人,当发作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的事由的状况,租借物毁损、灭失了,这个危险职责应当由出租人来承当。
在第三种状况下,因为出租人有差错,构成租借物的毁损、灭失,当然应当由其承当丢失的职责。
在上述三种状况下,因为承租人对租借物已不能运用或运用的效能遭到了影响,本条规则承租人可行使以下权力:
1.要求削减租金或不付出租金。削减租金一般适用于租借物部分毁损,但还能够运用,或许是承租人现已付出了部分租金,租借物悉数毁损、灭失了,已付出的租金不再返还,未付出的租金不再付出。不付出租金一般是指租借物尽管部分毁损,但已失掉其功效或许租借物悉数毁损、灭失,承租人已不能运用该租借物,当然能够要求不付出租金。不付出租金的法令结果实际上是合同已不行能实行,当承租人不付出租金时,假如出租人赞同,合同实际上是协议免除,合同停止。
2.免除合同。免除合同的条件是不能实现合赞同图。这儿规则的免除条件比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赞同图”的规模要宽。即便不是不行抗力,只需承租人没有差错,租借物毁损、灭失了,实际上现已不行能再实行合同了,这时承租人能够行使免除权。这种免除权不同于上面所说的协议免除,它是法定免除,也不是请求权,而是一种构成权,即承租人建议免除合同的,只需告诉抵达出租人,合同即行免除,假如出租人对此有贰言,提请诉讼或裁定,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也仅仅对承租人行使免除权的效能进行承认。
所以,承租人是否要对租借物品的损坏消灭担任首要根基与物品的消灭是否和承租人是否有进程导致相关。以上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材料,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遇到杂乱的法令问题,听讼网也向您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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