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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4)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0:43
甲用假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定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残次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好裁定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告诉乙公司吊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恳求法院吊销
C.不管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告诉乙公司吊销
D.不管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实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无权署理、可吊销合同。
选项A.C过错。《合同法》第48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据此可知,好心相对人丙想以告诉方法吊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残次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诈骗,合同可吊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恳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吊销。
选项D过错。假如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实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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