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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车祸属于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2:28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途径规范,不能机械理解为从单位直接到家的状况,应当愈加人性化,合理化,将比如接送小孩、吃饭、买菜等日子有必要事项考虑进去。
公司不服,恳求再审称:职工上下班的途径是从单位至居处或许通过的途径,不能恣意的扩展解说。现王某玮在公司吃好午饭后再陪搭档外出吃饭,于正午下班一个小时后发作交通事端,且事端地址与其下班回家方向相反,不属下班回家途中。因而,王某玮所受交通事端的损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景象。
二审判定适用法律过错,恳求吊销(2013)通中行终字第0135号行政判定。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则,南通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具有进行工伤确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玮下班外出吃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损伤是否能够确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途径规范,不能机械理解为从单位直接到家的状况,应当愈加人性化,合理化,将比如接送小孩、吃饭、买菜等日子有必要事项考虑进去。本案中,喜力公司的作息时刻组织为正午12点下班,下午1:30分上班,正午为职工供给午饭,但并不强制要求职工有必要在本单位食堂就餐。作为公司职工,有合理挑选用餐地址的自在。王某玮于事端发作当日正午约12:30分时与搭档外出吃饭,吃饭地址离单位车程(电瓶车)约10分钟左右,在吃饭地址邻近发作交通事端,并没有超出合理的用餐时刻和用餐地址,能够视同下班途中遭到交通事端。喜力公司称王某玮当天正午是在单位吃过饭后陪搭档外出就餐,但该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没有供给相关依据,仅在诉讼程序中提交本单位食堂作业人员的一份证言。考虑到该依据归于在行政程序中应供给而未供给的,且无其他依据印证,本院对喜力公司的恳求再审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恳求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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