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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1:34
没收所得一般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是对其违背国家法令的所得应该没收的一种行为。实际上这种行为是一种强制新的办法。要其在此种程序下,有必要交纳。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检察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检察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则,关于贪婪贿赂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等严重违法案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按照刑法规则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简略规则了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对此也缺少体系的操作性规则,因而导致该特别程序未能够发挥预期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联合制发的《关于适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触及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翔实详尽的规则,尤其是清晰了这一程序适用的规模,处理了最底子的适用条件问题,关于最大极限地完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功用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规模的规则,既秉持了保证该特别程序的立法主旨,又能够有用防止该特别程序被乱用,统筹了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好坏关系人合法权力的保证。
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规模,刑诉法解说沿袭刑事诉讼法的抽象规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必定争议。有观念以为,应当严厉约束罪名规模,乃至建议将其适用规模严厉限定于贪婪贿赂、恐怖活动违法,而绝对不适用于其他违法。其实,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规模的确认,关键在于怎么看待这一准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共同效果,以及怎么保证这一程序效果的发挥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保证之间的平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方针便是要尽或许防止因违法分子无法到案而使得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发动或许顺利进行,导致违法分子既没有得到应有赏罚,其违法所得也不会被追缴没收,然后导致刑事司法的赏罚、防备功用大打折扣。因而,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规模作适度扩展解说,既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文义解说规模,也更有助于完成立法意图。《规则》第1条根本秉持了这一态度,清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规模包含:刑法分则第八章贪婪贿赂罪的一切罪名、恐怖活动违法以及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私运、洗钱、金融欺诈、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毒品违法案子。一起,根据电信欺诈、网络欺诈案子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违法取得的资产数额遍及巨大,但大都难以经过一般刑事程序加以追回,因而《规则》将其包含在内。此外,关于单位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逝世的案子,《规则》清晰能够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一般是骗得资产,以及有关毒品贩卖时刻。这在我国归于违背法令的行为,相应的他所得到的收入也归于违法所得。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检察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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