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撞伤人反过来告保险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7:22
租借司机撞伤行人后,北京市天安租借汽车公司没有补偿受害人,而是根据新交法的规则,直接申述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要求补偿受害方张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丢失。日前,此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申述。
2004年7月2日,租借司机骆某驾车在东城区安靖门外大街青年沟西口北200米辅路处由南向北行进时与行人张女士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张女士倒地受伤、投保小客车损坏。2005年1月13日,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张女士对该起事端承当首要职责,司机骆某承当非必须职责。当日,张女士与骆某在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掌管下达到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承认:“由骆某承当张女士的医疗费 1692.96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合计 12000元;骆某自行承当其车辆修补费用。”达到调停书后,司机骆某及租借公司均未补偿张女士的实践丢失。
后来租借公司持张女士实践支出费用的各项凭据,根据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直接申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补偿其17138.21元,租借公司再将此款全额赔付张女士。
法院以为,新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的规则,赋予了交通事端受害方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则了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向受害方补偿丢失的法定责任。但新交法也没有约束受害方向机动车方要求补偿丢失的权力。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张女士作出补偿或许由租借公司向张女士作出补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先行向租借公司作出补偿。租借公司虽已与张女士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掌管下达到调停,但尚未向张女士付出调停书承认的补偿金,故租借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
承办法官通知记者,这类交通事端发作后,受害方可申述租借公司,也可根据职责保险联系和新交法的规则申述保险公司。或许租借公司自行付出受害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所承认的补偿金后,再申述保险公司。但租借公司在没有补偿受害人的情况下,不能先申述保险公司。
2004年7月2日,租借司机骆某驾车在东城区安靖门外大街青年沟西口北200米辅路处由南向北行进时与行人张女士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张女士倒地受伤、投保小客车损坏。2005年1月13日,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张女士对该起事端承当首要职责,司机骆某承当非必须职责。当日,张女士与骆某在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掌管下达到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承认:“由骆某承当张女士的医疗费 1692.96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合计 12000元;骆某自行承当其车辆修补费用。”达到调停书后,司机骆某及租借公司均未补偿张女士的实践丢失。
后来租借公司持张女士实践支出费用的各项凭据,根据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直接申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补偿其17138.21元,租借公司再将此款全额赔付张女士。
法院以为,新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的规则,赋予了交通事端受害方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则了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向受害方补偿丢失的法定责任。但新交法也没有约束受害方向机动车方要求补偿丢失的权力。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张女士作出补偿或许由租借公司向张女士作出补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先行向租借公司作出补偿。租借公司虽已与张女士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掌管下达到调停,但尚未向张女士付出调停书承认的补偿金,故租借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
承办法官通知记者,这类交通事端发作后,受害方可申述租借公司,也可根据职责保险联系和新交法的规则申述保险公司。或许租借公司自行付出受害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所承认的补偿金后,再申述保险公司。但租借公司在没有补偿受害人的情况下,不能先申述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