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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包括冒用他人肇事逃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8:06
交通肇事是归于违反公共安全的一个违法,尽管看着像仅仅发作交通事端,可是其实现已形成了违法,而且由于情节的不同严峻程度,所以当事人所需求承当的法令职责也是不相同的,关于交通事端的确定,咱们需求留意一下,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2009年4月28日杨某到交警部分反映其未曾发作过交通事端。
交警部分即铺开侦办。
经过排查,找到形似“杨某”妻子的女子并在其暂住地四周造访时得知有当地大众曾见过此人。
交警部分要求当地大众予以合作,如再次见到此人后予以奉告。
2009年4月29日正午,被告人李某主动到交警部分投案,并照实供述了其无证驾驭发作交通事端后冒用“杨某”驾驭证,隐秘实在身份的违法事实。
2009年5月1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支队依法吊销原交通事端确定书,从头确定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驭机动车且未依照操作标准安全驾驭,负该起事端的首要职责。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驭机动车,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定见建立,本院予以采用。
被告人李某具有违法前科;事端发作后,其冒用别人名义,躲避法令追查,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补偿到位,可酌情从重处分。
被告人李某虽于事端发作后隐秘实在身份,但当其罪过被司法机关发觉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违法事实,契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依法确定  其为自首,可从轻处分。
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建立,本院予以采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标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具体使用法令若干标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三条的划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驭,致一人重伤,本应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标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划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其冒用别人驾驭证,致使交警部分误认为其有驾驭资历,然后被确定为相等职责,避免了被追查刑事职责。
且其经交警部分调停,未对被害人入行补偿。
可以说,被告人冒用别人驾驭证,冒充别人名字,得以逃脱刑事职责,也未实行民事补偿职责。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发作交通事端后当场逃离现场的违法分子在片面成心和形成的法令结果上是相同的。
那李某的行为能否确定为逃逸
交通肇过后逃逸违反了机动车驾驭职工的根本职责,且去去会延误对被害人的救助,形成更为严峻的结果。
因而,我国刑法对该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标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项划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该《解说》第三条划定,“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划定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可见,刑法及相关司法解说中划定的“逃逸“仅指逃离事端现场,并未将冒用别人驾驭证躲避法令追查的行为纳进“逃逸”的领域。
因而,在法令没有清晰划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对逃逸只能作狭义的了解,不能私行扩展解说。
故本案未确定被告人构成逃逸,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该情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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