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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20:44

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个别工商户雇佣人员发作工伤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法令的相关规则处理,发作工伤人员享有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法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员工和个别工商户的雇工,均由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规则“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即劳作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安排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适用劳作法》。”由此可见是否构成劳作联系是看劳作者是否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安排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归纳以上两条法律规则可看出不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劳作联系仍是雇佣联系,都不影响劳作者依据《工伤保险法令》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请示的答复承认,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问题的答复》承认,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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