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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和经济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5:58
实践中,经济诈骗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错在一起,使人一时不易差异处理,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实在牢靠。
假如发现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便是虚拟、冒充的,无营业执照,无工作地址、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实在状况,基本上能够断定属合同诈骗,假如主体资格实在还应进一步查明其他状况。
2、查明行为人有无实行才能或具有有用的担保。
假如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用期内有足够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牢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许在合同有用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许具有承当违约责任的才能等,应以为当事人具有履约才能。假如底子不具备上述状况,却与对方签定了大大超越自己实行才能的合同,又无牢靠的担保,则可判别为不具有履约才能。
3、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心和行为。
假如行为人签定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许经过努力后仍不能大部或悉数履约,自愿返还已获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或许乐意承当违约责任;阐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心和行为。假如签约后的行为是为了把对方的资产骗到手,底子不去考虑怎么实行合同的问题,或许以实行其间一部分为钓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实行,也不交还已获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断定其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和行为。
4、查明行为人对已获得款物的处理方式。
合同签定后所交给的定金、货款、预付款等,都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合同的实行,假如行为人把对方交给的款物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或用于实行合同所有必要的开支中,能够以为他们的诈骗行为仍是归于民事领域。假如对方交给的资产一到手,行为人即用于浪费、吃苦,进行违法活动,乃至携款逃跑,则应断定触犯了刑律。只需咱们把握了行为人的片面动机和意图,查明晰行为人客观行为和损害成果,就抓住了差异经济诈骗行为和合同诈骗罪的纲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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