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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7: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变革,标准金融次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关于贯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财物案子交纳诉讼费用的告诉》。最近,依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变革的整体布置,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收买了我国银行、我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财物。为了保护金融财物安全,下降不良财物处置本钱,现将审理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在收买、处置不良财物发作的纠纷案子的有关问题弥补告诉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包含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许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经过债务转让方法处置不良财物的,能够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则。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含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许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务一起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赞同,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持续承当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改变需经担保人赞同的约好,对债务人转让债务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转让、处置现已触及诉讼、履行或许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务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许受让人的请求,裁决改变诉讼或许履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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