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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6:05
实践中,笔者常常发现有人将合同免除与合同停止替换运用,在合同免除胶葛的判定主文中,常有“停止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某某合同”之类的表述。应当指出合同的免除和停止并非同一概念。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令常识吧,期望小编可以协助到您。
合同违约金免除与停止有何差异
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今后,当具有合同免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合同联系自始消除或向将来消除的一种行为。合同的停止是指合同有用建立今后,当具有合同停止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合同联系向将来消除的一种行为。所以合同的免除要发作恢复原状的效能。合同的免除既向曩昔发作效能,一起因为合同联系消除使当事人不再负实行责任,因而也是向将来发作效能;而合同的停止仅仅使合同联系消除,仅向将来发作效能,当事人不发作恢复原状的责任。
区别合同的免除和停止,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无含义的,可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将这两个概念同等对待。
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不同:
首要,法令效能不同。合同停止仅使合同联系发作将来消除的效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因而不能发作恢复原状的法令结果;而合同免除使合同联系发作既往消除的效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因而对已实行的合同将发作恢复原状的结果。
其次,权力专属不同。合同停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款或债款一起移转第三人;而免除权为专归于债款人的权力,除可伴随债款债款归纳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款让与或债款承当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终,发作条件不同。法定停止权因合同品种不同而发作原因各异,而法定免除权的发作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款不实行的各种景象。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停止包括合同免除,二者表现为种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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