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7:4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即可。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则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赞同即可,并不需其他股东一致赞同。假如已将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在接到告诉之日起的30日内未接到答复,应视为其他股东已赞同股权转让事宜。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则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赞同即可,并不需其他股东一致赞同。假如已将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在接到告诉之日起的30日内未接到答复,应视为其他股东已赞同股权转让事宜。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