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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李**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6:46
民事判定书
(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勇,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世,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穗云,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世,住XXXX。
托付代理人:张爱武。
托付代理人:————————。
上诉人易勇因夫妻挂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穗云、易勇原是夫妻关系,2003年1月20日到广州市原东山区人民政府挂号离婚。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二横路49号富力新村702房(以下简称富力新村702房)归易勇一切,以易勇名义向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购买的坐落于广州市新港西路235号怡情居C座701房改房(以下简称怡情居701房)归李穗云一切;如因客观原因致怡情居701房不能过户给李穗云,则富力新村702房归李穗云一切。
怡情居701房是易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于2001年7月21日向日立公司购买的房改房。同年11月5日,易勇辞去职务。日立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房改协议,恳求返购该房回收产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以(2003)海民三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定,判定该房归日立公司一切。该判定宣判后,两边当事人没有上诉,已发作法令效力。李穗云、易勇均承认该房便是怡情居701房。易勇将富力新村702房转卖给黄旭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05年12月12日,李穗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易勇私行转卖属其一切的富力新村702房,要求易勇补偿财产损失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易勇辩论赞同就讼争房产给李穗云以恰当的补偿,但不赞同补偿250000元及任何利息。依据李穗云的请求,原审法院托付广东中正房地产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富力新村702房的价值进行计价预算。广东中正房地产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作出中评报字(2006)GF021号《房地产评价陈述》,预算富力新村702房于2006年2月28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36468.00元。李穗云、易勇对上述评价定论均无贰言。
原审法院以为:李穗云、易勇挂号离婚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没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则,是有用的协议,法院予以承认。
因怡情居701房是房改房,其产权的归属受国家房改方针调整,受购房者与房改单位之间约好的服务期限约束,处于不确定的状况之中,故李穗云、易勇《离婚协议》中关于一起一切的不动产的切割的约好,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其所附的条件是当李穗云、易勇享有怡情居701房的一切权、不被日立公司反购回收、可以切割给李穗云一切时,富力新村702房归易勇一切;不然富力新村702房归李穗云一切。因易勇辞去职务,怡情居701房已被日立公司反购,其产权已归日立公司一切,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好,富力新村702房自日立公司反购获得怡情居701房的产权之日起归李穗云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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