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故意伤害罪致死有自首情节会判多少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3:17
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操控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法律咨询:
您好,甲方有个人跟朋友在喝酒,然后跟乙方发作口角打起来了,乙方发现他打伤了甲方这边的人是他搭档儿子,就带他去医院了.然后甲方那个在喝酒也被打伤的人就叫了8个人去医院,还叫我朋友17岁去拿刀放身上.只要他一个人带刀.然后甲方9个人去医院,到了医院乙方的那几个人看见了就直接拿刀冲过来,其时乙方有2个人都拿了刀,冲过来就杀,(他们先着手的)刺伤了甲方几个人之后包裹我朋友,我朋友就拿刀出来刺他,其时甲方这边人认为乙方那个人没什么事所以就走了,然后第2天我朋友去报警(他认为甲方伤的重)就被抓了.后来才知道那人第2天死了.会不会很重,我朋友17岁未成年,人是他杀的,有自首情节,请问这要判多久?
律师回答: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方式的自首。一般方式的自首,是指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的自首,即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景象。建立一般方式的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这是一般方式的自首建立的前提条件,其中心是着重违法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操控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违法分子在主动投案今后,有必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这是一般方式自首建立的必要条件。所谓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中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主动投案的违法分子归于一起违法人,应按照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的具体情况,对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提出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关于主犯,不只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的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包含其作为集团违法的首要分子的各种违法事实,或许其作为首要实施犯的违法事实,并且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一起违法事实;关于从犯、胁从犯,则除了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在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外,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不然,均不能认为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关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当然,关于供述后作辩解或许作必要的批改的,不能认为是翻供。
上述两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建立一般方式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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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甲方有个人跟朋友在喝酒,然后跟乙方发作口角打起来了,乙方发现他打伤了甲方这边的人是他搭档儿子,就带他去医院了.然后甲方那个在喝酒也被打伤的人就叫了8个人去医院,还叫我朋友17岁去拿刀放身上.只要他一个人带刀.然后甲方9个人去医院,到了医院乙方的那几个人看见了就直接拿刀冲过来,其时乙方有2个人都拿了刀,冲过来就杀,(他们先着手的)刺伤了甲方几个人之后包裹我朋友,我朋友就拿刀出来刺他,其时甲方这边人认为乙方那个人没什么事所以就走了,然后第2天我朋友去报警(他认为甲方伤的重)就被抓了.后来才知道那人第2天死了.会不会很重,我朋友17岁未成年,人是他杀的,有自首情节,请问这要判多久?
律师回答: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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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方式的自首。一般方式的自首,是指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的自首,即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景象。建立一般方式的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这是一般方式的自首建立的前提条件,其中心是着重违法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操控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违法分子在主动投案今后,有必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这是一般方式自首建立的必要条件。所谓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中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主动投案的违法分子归于一起违法人,应按照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的具体情况,对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提出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关于主犯,不只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的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包含其作为集团违法的首要分子的各种违法事实,或许其作为首要实施犯的违法事实,并且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一起违法事实;关于从犯、胁从犯,则除了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在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外,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不然,均不能认为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关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当然,关于供述后作辩解或许作必要的批改的,不能认为是翻供。
上述两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建立一般方式的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