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欠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0:13
根本案情:梅某向李某告贷若干元,由李某某担保,到期后,梅某未归还此债款,债权人李某将梅某和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依法判定梅某归还此欠款,由李某某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不久,梅某之妻崔某提申述讼要求和梅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定二人离婚。这以后,因梅某下落不明,李某某便清偿了该欠款,然后行使追偿权,向法院申述梅某和梅某之前妻崔某,要求二人归还该笔金钱。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部分人以为该笔欠款系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崔某并无依据证明其对该金钱不知情、该款未用于一起日子,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由梅某和崔某一起归还;另一种定见则是,李某某没有依据可以证明崔某对梅某向李某告贷之事知情、该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该欠款不是夫妻一起债款,应当由梅某自行承当该债款。剖析: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如下:所谓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日子所负的债款,也便是夫妻两边或一方为了夫妻一起日子、出产、抚育、奉养、抚养等而负的债款。按照我国法令之规则,夫妻两边离婚时有必要清偿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不因夫妻关系的停止而消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清晰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内容如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八条明文规则: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详细到本案中,被告崔某以为该笔金钱不是夫妻一起债款,那么她就应当供给依据证明这笔欠款确实是梅某个人所负债款,她不仅在告贷之时对此事毫不知情,这以后这笔钱也未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但是,崔某对此提不出任何依据,应当承当晦气结果,该笔欠款应当认定为是夫妻一起债款,由梅某和崔某一起归还。项城法院 邓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