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重庆市婚假的具体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6:10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员工,添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添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添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员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赏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员工,经自己请求,单位同意,产假期满后可接连度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度假期间的月薪酬按不低于度假前自己上年月平均薪酬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