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袁圣根诉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8:14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1)甬仑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袁圣根。
托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致征地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何岳忠,主任。
托付代理人顾方程。
托付代理人缪定信,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圣根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致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房子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4月4日向本院申述,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14日和6月22日先后两次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定。原告袁圣根及其托付代理人沈际伟、被告托付代理人顾方程、缪定信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袁圣根诉称,2001年头,我所属的坐落新矸永丰村的房子因城区建造需求被列入拆迁规模,同年2月13日我与被告部属新矸办事处签定房子拆迁补偿协议,过后发现被告将我一切的房子(建筑面积70.96平方米)私行确定为43.54平方米,并据此供给安顿用房购房资金37009元,一起被告在拆迁时未依照区房产评价事务所对房子及附着物的评价价值11601元进行补偿,实践补偿我10819元。故我申述要求:1、被告付出另27.42平方米拆迁房子安顿用房购房资金23307元;2、被告补发房子及附着物补偿款782元。二项算计24089元。
原告供给的依据有:1、房子拆迁调产安顿补偿协议书1份;2、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评价事务所所列清单1份;3、房子继养契1份;4、家庭财产分书1份。
被告拆迁办辩称,原告与我办所签定的房子安顿补偿协议是合法有用的,在该协议中载明原告合法建筑面积为43.54平方米,且我办在过后按约付出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给原告,另27.42平方米的房子原告已分给其儿子袁士华一切,归于应拆而未拆的房子。故我办补偿给原告的数额是合理的,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供给的依据有:房子拆迁调产安顿补偿协议书及房子腾空拆迁补偿协议书各1份、拆迁补偿付款单2份、房子拆迁补偿清单1份、私家住宅建造动用土地申请表1份、分书1份及查询笔录2份。
经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对两边无争议的现实及依据,本院确定如下:
原告袁圣根系新矸镇永丰村乡民。2001年头,因城区路途及工程建造需求,原告所属房子被列入拆迁规模,2月13日,原告袁圣根与被告拆迁办部属组织新矸办事处签定房子拆迁调产安顿补偿协议书及房子腾空拆迁协议书各一份。同日,被告依据约好补偿给原告50763元,其间房子及附属物补偿10819元、调产购房资金37009元。另在1983年6月原告与同村的傅桂卿白叟签定房子承继契,原告据此获得其房子的一切权,后原告立具家庭财产分书,在分书中记载,该三间头七角平屋的半间半弄归次子袁士华一切。半间半弄房子的面积为27.42平方米,原告次子袁士华在此半间半弄房子内寓居有2年后搬出。相应依据有:房子拆迁调产安顿补偿协议书、腾空协议书、付款单、补偿清单、房子继养契及当事人庭审陈说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