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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必须持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4:04

这个问题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员工经过何种方法获得股权;二是是否一切的企业员工都必须持股。
关于前一个问题,由于我国股份协作制企业有的是新建立的,有的是由原有企业转制而成,因此关于其员工持股的状况各不相同。关于新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其员工持股多为企业建立时预先留出部分股份由员工认购,或由员工带资招工转化而成,这部分持股在员工调出企业时,可按企业有关规则带走或转让。而关于原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其员工持股有两种状况,一是企业将本来的国有或团体财物转化为股份后出卖给员工,这部分持股在员工调出时,也可按规则带走或转让;二是将企业部分国有或团体股份量化给员工持有,作为其参加收益分配的方法,而不改变其一切权,即员工在企业时可按所持股份参加收益分配,而员工调出时,其所持股份主动回收。这种员工持股严格说来仅仅员工参加分配的一种弥补方法。
关于第二个问题,要看员工所持股份是经过何种方法获得的,假如是由员工自己出资认购的,则应答应部分员工不持有股份,由于股份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入股自愿,转股“自在”,其在企业的有关权力应视其所持股份而有差异。对此,《关于开展城市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辅导定见》第五条有相应的规则,即“在自愿的基础上,鼓舞企业员工人人出资入股,也答应少量员工暂时不入股。未出资入股的员工能够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出资入股。员工之间的持股数能够有距离,但不宜过火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
假如持股是由企业产业“量化”而成的,这种状况是将股份作为员工参加企业收益分配的弥补方法,则这类股份每个员工就都应该持有。当时一些企业在进行股份协作制改造中,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要求一切员工都必须认购企业出售的股份,这是对股份协作制的一种误解,也违反实施股份协作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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