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可以跨行政区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9:39
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便是指定统辖,其间涉及到一个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的问题,在法律规则中,对该问题的规则很清晰,实践中也施行的很不错,详细状况是怎样的就由唐山律师来介绍一下吧。
指定统辖能够跨行政区域吗
指定统辖是能够跨行政区域的。
当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状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呈现上述状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相关常识:地域统辖
可分为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统辖、协议统辖、一起统辖和挑选统辖、兼并统辖。一般地域统辖一般地域统辖又可称“一般统辖”或“一般统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居处所在地为规范来确认统辖的。特别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民事案子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联系或许标的物所在地为规范而确认的统辖。专属统辖专属统辖是指某些民事案子按照法律规则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统辖。协议统辖协议统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子,在争议发作前或发作后,经过协议,挑选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发作的统辖。挑选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统辖的第3款中规则,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统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别地域统辖中常给有关案子规则了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样一来,就往往发作对同一案子,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状况,民事诉讼法规则,遇有这种状况,原告能够向其间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如原告一起向两个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统辖权。这便是所谓的挑选统辖。一起统辖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子都有合法的统辖权的状况。兼并统辖兼并统辖,又称牵连统辖,是指对某个案子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能够同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子。兼并统辖是因为对某个案子有统辖权的法院,根据别的案子与该案子存在某种牵连联系,有必要进行兼并审理而取得对该别的案子统辖权的统辖。例如原告添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兼并统辖。
综上所述,指定统辖是统辖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在详细应用时,要注意的问题也有许多,要特别注意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则,以及对跨行政区域的指定统辖问题。假如还有疑问想找律师进行咨询的,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
指定统辖能够跨行政区域吗
指定统辖是能够跨行政区域的。
当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状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呈现上述状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相关常识:地域统辖
可分为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统辖、协议统辖、一起统辖和挑选统辖、兼并统辖。一般地域统辖一般地域统辖又可称“一般统辖”或“一般统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居处所在地为规范来确认统辖的。特别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民事案子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联系或许标的物所在地为规范而确认的统辖。专属统辖专属统辖是指某些民事案子按照法律规则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统辖。协议统辖协议统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子,在争议发作前或发作后,经过协议,挑选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发作的统辖。挑选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统辖的第3款中规则,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统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别地域统辖中常给有关案子规则了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样一来,就往往发作对同一案子,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状况,民事诉讼法规则,遇有这种状况,原告能够向其间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如原告一起向两个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统辖权。这便是所谓的挑选统辖。一起统辖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子都有合法的统辖权的状况。兼并统辖兼并统辖,又称牵连统辖,是指对某个案子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能够同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子。兼并统辖是因为对某个案子有统辖权的法院,根据别的案子与该案子存在某种牵连联系,有必要进行兼并审理而取得对该别的案子统辖权的统辖。例如原告添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兼并统辖。
综上所述,指定统辖是统辖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在详细应用时,要注意的问题也有许多,要特别注意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则,以及对跨行政区域的指定统辖问题。假如还有疑问想找律师进行咨询的,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