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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恶意转让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0:42

[案情]
王国平诉刘鹏告贷纠纷案,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定,判令刘鹏归还王国平债款合计人民币40000元。判定后刘鹏未主动实行收效判定。王国平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中,刘鹏与其妻荷敏达到“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二人的一起产业十万元悉数归其妻荷敏一切,债款由刘鹏一人承当。由于告贷分文未付,导致法院无法实行。
[分析]
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科罪,是指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的行为,它是阻止司法罪中的一种特别违法。“拒不实行”就是以各种手法对人民法院未收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应由被实行人实行的责任施行抵抗的行为。对刘鹏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有两种不同见:
观念一:刘鹏的行为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
观念二: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
赞同观念一的首要以为,刘鹏的行为体现为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的收效判定,情节严峻的景象。其行为已一起满意了构本钱罪的三个客观要件:
一是有才能实行。这是构本钱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才能实行,是指依据人民法院查实的依据证明负有实行人民法院判定、裁决责任的人有可供实行的产业或许具有实行特定行为责任的才能。刘鹏在人民法院的判定收效后,为逃避责任,采纳离婚协议搬运资产而形成判定无法实行,应归于有才能实行。刘鹏却在进入实行程序后,将一起产业协议归妻子一切,却对即承当的债款却只字未提,这种有悖常理的离婚,难以扫除歹意勾结的嫌疑。
二是有回绝实行人民法院收效判定、裁决的行为。回绝实行首要是指对人民法院收效判定、裁决所确认的责任采纳种种手法而回绝实行。刘鹏采纳歹意搬运产业的方法,对人民法院的收效判定置之脑后,不活跃实行法院判定确认的责任,躲藏、逃避法院实行,具有拒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裁决的行为非常显着。
三是具有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峻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对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峻的第一种景象规则,“被实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刘鹏明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实行内容并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拒不实行,仍将一起产业搬运给妻子,严峻损害了法院司法威望,形成了权利人无法完成债款,给社会带来了不安靖的要素,达到了情节严峻的程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刘鹏和其妻荷敏协议离婚切割产业和债款,其性质尽管也是一种波折实行的行为,但不能确定为回绝实行判定、裁科罪。由于从罪的构成来讲,这一行为并未导致判定的无法实行,而是产生了追加被实行人的法令结果。追加被实行人是民现实行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强制实行力扩张的体现。尽管本案中判定确定刘鹏一人是债款人,但依据《婚姻法》案子所触及债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作之债,属一起债款性质,依法能够追加其妻荷敏为新的被实行人。因而刘鹏与荷敏尽管协议离婚,密议经过将一起产业悉数归荷敏演员,悉数债款由刘鹏承当的方法逃避债款,但现实上并不能对立债款人,无法阻止法院的强制实行。换句话说,只是发作刘鹏、荷敏二人协议离婚切割产业和债款这一现实,法院能够追加荷敏为被实行人,一起也能够给予刘鹏、荷敏拘留或罚款等司法制裁,但不能确定刘鹏的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来历:听讼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雷瑞甫 陈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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