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阳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6:26
“阳合同”,又称“大合同”,对“阳合同”条款的法律效能,应依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则及民法学理,进行具体剖析,不能混为一谈。可是关于工程款结算来讲,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阴阳合同”在现在的修建市场上是一种极为遍及的现象。所谓“阳合同”一般是指通过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所构成的合同,关于“阳合同”法律效能,社会各界人士好像没有任何质疑,但也不能混为一谈。对“阳合同”进行详尽的剖析,就会发现“阳合同”的效能不能说一切的都有用,而应该依据不同状况作出区别。通过招投标程序签定的“阳合同”,假如归于民法上的假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理由:一是假装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归于两边有通谋的成心的非实在意思表明,其意图在于通过招投标方式使其合同在表面上合法化,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则在“阳合同”之外。二是假如两边已有暗里协议在先,招投标程序不过是徒具构成罢了,投标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去排挤其他投标人而使自己签暗里协议的相对人中标,这就背离了招投标准则的主旨和意图。三是我国《投标投标法》第43条明确规则,在确认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的价格、投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假如事前已就本质性问题进行谈判并达到暗里协议,不只违反了《投标投标法》的这一强制性规则,并且其中标后签定的“阳合同”,不过是一种掩盖另一个“阴合同”的手法罢了。因而,构成假装法律行为的所谓“阳合同”虽然具有方式上的合法性,但应认定为无效。
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习惯法律问题的解说》第21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很明显,这一司法解说是仅针对结算条款而言的,关于其他条款比如违约责任条款等等,则如前所述应具体剖析。
“阴阳合同”在现在的修建市场上是一种极为遍及的现象。所谓“阳合同”一般是指通过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所构成的合同,关于“阳合同”法律效能,社会各界人士好像没有任何质疑,但也不能混为一谈。对“阳合同”进行详尽的剖析,就会发现“阳合同”的效能不能说一切的都有用,而应该依据不同状况作出区别。通过招投标程序签定的“阳合同”,假如归于民法上的假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理由:一是假装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归于两边有通谋的成心的非实在意思表明,其意图在于通过招投标方式使其合同在表面上合法化,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则在“阳合同”之外。二是假如两边已有暗里协议在先,招投标程序不过是徒具构成罢了,投标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去排挤其他投标人而使自己签暗里协议的相对人中标,这就背离了招投标准则的主旨和意图。三是我国《投标投标法》第43条明确规则,在确认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的价格、投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假如事前已就本质性问题进行谈判并达到暗里协议,不只违反了《投标投标法》的这一强制性规则,并且其中标后签定的“阳合同”,不过是一种掩盖另一个“阴合同”的手法罢了。因而,构成假装法律行为的所谓“阳合同”虽然具有方式上的合法性,但应认定为无效。
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习惯法律问题的解说》第21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很明显,这一司法解说是仅针对结算条款而言的,关于其他条款比如违约责任条款等等,则如前所述应具体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