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江瑞与金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7:35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农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肖耘,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胡雪芬,女,1964年1月4日出世,汉族,北京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院1栋2门242号。
托付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江瑞,女,1965年2月26日出世,汉族,北京市雅筑装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
托付代理人常贵昌(付江瑞之夫),1965年2月29日出世,北京市雅筑装置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
托付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2003年10月10日,付江瑞申述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3年9月13日购买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子并和金建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好金建公司交给房子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交给地址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定合同后,我按照合同约好,将悉数购房款1219735元交给金建公司。但金建公司未能如期交给房子。经敦促后,金建公司带我检验房子时我才知道购买的房子处在管道比较会集的设备层,房子内多处散布有管道,我为此找金建公司洽谈,要求对所购房子进行吊顶装修,遭到金建公司屡次拒绝后其总算赞同,但要求我在拿钥匙前必须将2001年12月28日至今的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我以为金建公司成心隐秘该房子处于设备层这一现实,交给的房子与样板间严峻不一致,严峻侵犯了我的知情权。金建公司应该为该房装置吊顶并赶快交给给我,一起因金建公司的原因逾期交房使我遭到丢失,其应承当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付出该房自2001年12月28日至交给房子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恳求判令金建公司将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子交给给我运用,并为我所购房子装置吊顶;假如金建公司不赞同吊顶,则要求金建公司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金建公司承当逾期交房的丢失,参照合同约好的违约金数额,要求金建公司补偿78342元;因金建公司交给的房子有瑕疵,要求金建公司交还房款126000元,由金建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
金建公司辩称,付江瑞申述我方延期交房不是现实,我方在2001年12月12日就向一切业主宣布入住通知书,付江瑞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刻在2002年1月2日到我方处理的入住手续,我方以为办完入住手续后我方交房作业就现已完成了。我方和物业公司交代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付江瑞应当去物业公司处理其他检验等相关手续,付江瑞自己没有处理其他检验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我方要求补偿丢失。付江瑞诉称我方成心隐秘其购买的房子处于设备层不是现实,卖房时我方的业务员现已奉告付江瑞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付江瑞诉称我方隐秘现实没有依据证明,故不赞同付江瑞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