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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9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6:00

工伤的待遇问题是我国《工伤保险法令》予以承认的,可是详细的补偿是依据各省的规则进行的。那么西藏自治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下文为我们整理了《西藏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欢迎阅览。
西藏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
(2012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12年9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以及拔刀相助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任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有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职责制,采纳方法防备工伤事端的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损害。
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全区的工伤保险作业。
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下简称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五条各级财务、审计、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住宅和城乡建设、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施行自治区级统筹。详细方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依法应当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交纳,员工个人不交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承认的费率,以悉数员工上月薪酬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员工平均薪酬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第九条难以直接依照薪酬总额核算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修建、服务、矿山等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依照项目工程造价、经营面积巨细或许总产量的必定份额独自核算交纳工伤保险费。详细核算方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率依照国家发布的工伤保险作业类别承认,危险较小的一类作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员工薪酬总额的0.5%,不施行费率起浮;中等危险的二类作业和危险较大的三类作业,初度缴费费率为员工薪酬总额的1%和2%,费率每两年起浮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起浮施行上下起浮两档的准则。在作业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下起浮两档:上浮榜首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120%,即二类作业为1.2%,三类作业为2.4%;上浮第二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150%,即二类作业为1.5%,三类作业为3%;下浮榜首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80%,即二类作业为0.8%,三类作业为1.6%;下浮第二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50%,即二类作业为0.5%,三类作业为1%。
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担任安排施行全区二类、三类作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作业。在每两年年底,依据全区二类、三类作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进行归纳评价,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并于次年起施行。
用人单位安全出产状况差、发作工伤和作业病率高,两年内运用工伤保险费超越单位缴费总额25%的,费率上浮到作业基准费率的榜首档;超越50%的,费率上浮到作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用人单位安全出产状况好、发作工伤和作业病率低,两年内运用工伤保险费低于单位缴费总额25%的,费率下浮到作业基准费率的榜首档;未发作工伤事端和作业病损害的,费率下浮到作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开销: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经赞同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所需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七)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逝世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工伤防备的宣扬、培训费;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必定份额的储备金,储备金由自治区经办安排一致树立,按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存入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储备金结存结余超越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全区突发重大事端或许当期工伤保险基金缺乏开销时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的运用由经办安排提出,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准后运用。储备金缺乏运用的,由自治区财务垫支。次年提取的储备金首要用于归还自治区财务垫支资金,直至结清垫支资金停止。
第三章工伤确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以下简称请求人)应当依照《法令》第十七条规则的时限和要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因交通事端、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以及受其他条件约束不能依照规则时限进行请求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延伸时刻最长不得超越3个月。
因承认劳作联系等发作争议影响工伤确定的,应当在请求工伤确定前依法处理劳作争议。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刻,不核算在工伤确定请求时限内。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定请求表及自己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经营执照或许安排代码证复印件(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提出请求的,能够不供给);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其他证明资料;
(四)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第十六条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除供给本方法第十五条所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一)因施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法院证明或许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请求确定因工逝世的,提交人民法院逝世宣告书;
(三)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或许相关证明;
(四)归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和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则出具的证明;
(六)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提交抢救医治记载、病历复印件和逝世证明;
(七)契合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拔刀相助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则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请求人的工伤确定请求后,应当在15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对请求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补正悉数资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现实清楚,权力责任清晰的工伤确定请求,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确定决议。对现实或供给资料需求查询核实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作出工伤确定决议应出具《确定工伤决议书》或许《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送达请求人和经办安排。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确定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逾期未提交的,或许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又不施行举证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依据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供给的依据,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请求人对工伤确定不予受理决议不服或许对工伤确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安排、经办安排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以下职责:
(一)劳作功能妨碍程度等级判定(即伤残等级判定);
(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等级判定;
(三)罢工留薪期及延伸罢工留薪期承认;
(四)装备辅佐用具承认;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恢复期承认;
(六)疾病与工伤相关承认;
(七)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
(八)员工非因工伤残或许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劳作能力判定的日常作业。
第二十条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判定定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判定定论。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
(二)把握劳作能力判定的相关常识;
(三)具有杰出的作业道德。
劳作能力判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一条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满或许罢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许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伤残程度判定请求表》;
(二)《工伤确定决议书》;
(三)请求判定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相片;
(四)医疗卫生安排出具的确诊证明、医治病历等有关资料;
(五)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对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不契合判定条件的书面奉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对地(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自治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安排以为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第二十四条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或许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付出。
请求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后,其判定定论无改变的,判定费用由请求人承当。由工伤保险经办安排请求复查判定的,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
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员工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的,经所在地(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员工判定伤残等级后,按《法令》和本方法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罢工留薪期日子不能自理需求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使专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经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赞同,用人单位可依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付出护理费。
第二十六条医治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第二十七条员工医治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医疗安排救治,待伤情安稳或许好转后再转入定点医疗安排持续承受医疗。在异地医疗安排抢救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受损伤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安排存案。
第二十八条需求进行恢复性医治的,应当由工伤员工、用人单位或许定点医疗(恢复)安排提出请求,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和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赞同赞同,可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进行恢复医治,契合规则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二十九条员工住院医治工伤或许恢复期间的膳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详细规范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三十条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应当由自己提出请求,定点医疗安排提出定见,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审阅承认,方可装置或许修理、替换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装备轮椅、拐杖等辅佐用具,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则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享用相关工伤待遇。工伤员工未请求按国家规则处理残疾退休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按规则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
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到达自治区规则的退休或许收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能够处理退休手续,停领伤残补贴,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契合国家规则的因工伤残退休条件和自治区规则的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能够处理退休手续,停领伤残补贴,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契合规则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清算或许被刊出经营执照的,应当依照全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费用,为本单位一至四级工伤员工一次性交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经办安排付出工伤待遇。
第三十二条员工因工致残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作合同期满或许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并报经办安排承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以全区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五级23个月,六级19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5个月。
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规范:以全区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五级25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1个月,十级7个月。
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联系一起停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付出工伤待遇。
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全额付出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按每削减1年递减20%的规范付出;缺乏1年的按全额的10%付出。工伤员工处理退休手续的,不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规范,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务部门依据当地员工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提出调整计划,并寻求工会安排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之日起其工伤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中止交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中止缴费期间其工伤员工应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当;用人单位又从头缴费的,须将中止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齐,其工伤员工从从头缴费的次月起开端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对触摸作业损害作业的员工,在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或许处理退休手续前,应当到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安排进行作业健康查看,并将查看成果奉告员工。如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的,可按规则进行工伤确定并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查看,停止、免除劳作联系后,三年内被确诊为作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当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拒不付出伤情危重员工工伤医疗费,为保证其生命安全,及时得到救治,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能够依照国家规则提出先行付出医疗费请求,报经办安排审阅赞同后,契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项目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付出方法》规则,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六章监督处理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工伤事端和作业病特色,拟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处理方法和工伤恢复处理方法,统筹规划工伤保险医疗安排、恢复安排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与获得资历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安排、恢复安排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在相等洽谈的基础上签定包含服务目标、规模、质量、期限及免除协议条件、费用审阅结算方法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清晰两边的职责、权力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工伤保险医疗安排、恢复安排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的名单。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付出状况进行监督。
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安全出产和安全防备作业进行监督查看,及时提出整改定见和主张。
工会安排依法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业施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时公示本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承受员工监督。
第四十二条任何安排和个人有权对有关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告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告发应当及时查询,依照规则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依照《社会保险法》和《法令》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西藏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一起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方法施行前触及的工伤待遇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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