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构成和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8:50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则:“关于被钳制参与违法的,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法定概念。依据这个概念,咱们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剖析胁从犯的构成特征:
从片面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施行的是违法行为,在能够挑选施行或不施行的状况下,因某种原因而挑选了施行违法行为。可是需求特别留意的是,行为人挑选施行违法行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甘愿地施行违法,而并非自动参与违法,这是胁从犯与其他一起违法人的最大差异。因为这一片面特色,在大都状况下,行为人尽管对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的危害社会的成果有必定预见,但并不期望这种成果发作,而仅仅对其听之任之。因而胁从犯的片面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成心。假如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施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据1979年刑法,有构成被拐骗参与违法的胁从犯的或许。而依据1997年刑法,行为人在这种心思状态下施行违法行为,不能构成胁从犯。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施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因身体或许精力遭到强制而丧失了挑选或许性,也不能构成胁从犯。
从客观方面来看,胁从犯的构成包括三层内容:榜首,行为人在客观上施行了违法行为;第二,行为人参与一起违法、施行违法行为是受别人钳制的。所谓钳制,是指以掠夺生命、危害健康、揭露隐私、劣迹、毁损资产等对行为人进行精力上的强制;第三,因为胁从犯参与施行了一起违法,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一起违法行为这个有机全体的一部分,从而与违法成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一起具有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特征的,即构成胁从犯。可是,胁从犯的客观方面还有两个问题需求做进一步讨论:
榜首,从胁从犯在一起违法中的分工来看,是否仅限于协助犯?有些学者以为,胁从犯所施行的行为一般仅仅协助性质的行为,而很少是直接的实施行为,所以胁从犯一般也都归于协助犯,只要单个的状况才是实施犯。咱们以为,依据法律规则,胁从犯是被钳制参与违法的一起违法人,“被钳制”只阐明晰胁从犯参与一起违法的原因,并未阐明他在参与一起违法后起什么效果。因而,胁从犯既或许是协助犯,也相同或许是实施犯,胁从犯在一起违法中充任实施犯的状况未必如上面所说,是单个状况。
第二,从胁从犯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来看,是否有必要比较小?有些学者以为,“胁从犯在一起违法的活动中,处于隶属的位置,其所起的效果在一般状况下,比从犯还要小,在单个状况下,也或许等于从犯。”咱们以为,这种说法不行全面。如前所说,胁从犯的“被钳制”仅是其参与一起违法的原因,至于参与之后,其在一起违法中分工怎么,效果巨细,则非胁从犯的概念所能容纳。依据分工分类法,从犯和胁从犯都既或许是协助犯又或许是实施犯。既然如此,在一个一起违法活动中,从犯彻底能够是协助犯,而胁从犯却是实施犯。当然,跳出某一特定的一起违法活动的规模,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准则归纳判别,胁从犯的社会危害性应小于从犯,但从在某一一起违法活动中所起的效果来看,胁从犯彻底或许大于从犯所起的效果。
在胁从犯的确定中,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榜首,胁从犯在片面上的基本特征在于尽管对错自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掉或彻底失掉毅力自在。假如行为人在身体遭到强制的状况下彻底失掉了毅力自在,则失掉了与钳制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钳制者的一起违法成心。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造成了危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违法。”在这种状况下,被钳制者只不过是钳制者使用的东西,钳制者构成直接实施犯,而被钳制者不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