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3:55江苏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作判决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告诉
全省劳作判决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为了及时研讨全省劳作争议处理作业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共同各级劳作争议判决组织的知道和做法,不断提高劳作争议案子处理质量,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作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担任人参加了会议。省劳作保证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一起约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劳作保证部劳作薪酬司领导也特地到会辅导。
现将研讨会定见纪要如下:
一、劳作者在单位作业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后该单位把劳作者转为劳务差遣方法用工,如劳作者诉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发作劳作争议,应怎么处理?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实行的法定责任。劳作者诉请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判决委员会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把劳作者从直接用工转为劳作差遣方法用工后,劳务差遣公司成为劳作者的用人单位,其应实行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如劳作者转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后,劳务差遣公司开端为劳作者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劳作者诉请原单位补缴曾经的社会保险费,以劳务差遣公司开端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述时效的起算点,劳作者在申述时效内申述的,判决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劳务差遣公司也未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劳作者诉请该公司和实践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判决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劳作者以自由作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人缴费,或许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约好,用人单位在劳作者薪酬之外另付出必定数额的费用,由劳作者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许续保,如劳作者恳求判决,要求用人单位按份额承当费用,或许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或许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法令》第九条、第十条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责任,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当对劳作者应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责任。如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约好,用人单位以现金方法付出劳作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纳由劳作者以自由作业者身份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契合法令规则。如劳作者申述判决的,判决委员会应依照《<江苏省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则>施行定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及《关于遵循<江苏省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则>若干问题的处理定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的规则,判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则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两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正准则动身,劳作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法付出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
三、原劳作部《关于遵循(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的告诉》([1995]236号)第二条规则:“对某些患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作主管部分赞同,能够恰当延伸医疗期”,应怎么了解和履行?
根据原劳作部的规则,对某些患有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不管其作业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伸、延伸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作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认。假如劳作者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到达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规范的,能够处理病退手续。如未到达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规范的,医疗期满没有康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早免除劳作者劳作合同,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两边洽谈签定了关于薪酬、经济补偿金付出等协议,劳作者反悔恳求判决的应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就薪酬、经济补偿金的事宜洽谈达到协议的,以两边签定协议的时刻为申述时效起算点,劳作者在申述时效内提请判决的,判决委员会应予受理。在审理中,应检查该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或可吊销的景象,只需两边的协议不是在一方受诈骗、钳制、根据严重误解等违反实在意思表明下签定的,且协议内容不违法及未显失公正,判决委应判决两边协议合法有用,驳回劳作者的申述恳求,如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吊销的景象,判决委员会应依照劳作法令法规规则做出判决。
五、工伤发作后,未进行工伤确认,用人单位直接托付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等级判定,劳作者据此就工伤待遇提出判决恳求应怎么受理和处理?
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判定是处理工伤争议案子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作判决委员会无权对劳作者是否是工伤做出确认,也无权改动工伤确认定论。故受伤员工在未经工伤确认的情况下恳求判决,判决委员会应以申述人不契合申述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即便两边当事人对工伤无异议,仍需由劳作保证部分做出工伤确认,防止将来发作新的争议。
六、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已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工伤员工也一次性领取了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工伤员工旧伤复发需求持续医治而引起的争议怎么受理和处理?
《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时,用人单位付出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核算部分最近一次发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数与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时年纪之差核算的,故从其立法意图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员工免除、停止劳作联系后至预期寿数期间可能发作旧伤复发需求医治的一种补助补偿,且工伤员工享用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即已停止,故工伤员工旧伤复发后,再次提请判决,诉请原单位付出相关费用,判决委员会应以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为由不予受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作工伤后,工伤待遇争议应由参保地仍是工伤发作地判决委员会受理?
根据《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第三十条规则,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准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并依照参保地的规则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从便于工伤待遇处理考虑,以参保地判决委员会统辖为宜。但如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则能够挑选向工伤发作地或许用人单位住所地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
八、因交纳社会保险费发作争议,判决时效应怎么掌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劳作联系未停止的,两边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交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不受申述时效约束;两边劳作联系已停止的,劳作联系停止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从劳作联系停止之时起算申述时效。
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作业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开端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作者建议补缴曾经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端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述时效起算点。
九、如用人单位规则,年终在册且参加年终考评的员工才有参加年终奖分配的资历,年终前已离任的劳作者要求付出年终奖发作的争议应怎么处理?
《劳作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色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认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法和薪酬水平。奖金属薪酬领域,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认分配方法,因而,只需上述奖金分配方法,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则,且用人单位奖金分配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就能够作为劳作判决组织处理的根据。
十、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补贴、夜班补贴发作争议应怎么判决?
高温补贴、夜班补贴属薪酬领域,不属于企业福利待遇,判决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十一、省亲假争议的处理问题。
《国务院关于员工省亲待遇的规则》(国发[1981]36号),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的实践情况自行规则团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省亲待遇。省政府《关于遵循履行<国务院关于员工省亲待遇的规则>施行细则》(苏政发[1981]149号)中又授权各地、市对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省亲待遇根据本区域实践作一些准则规则。
根据上述规则,省亲假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民、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类型的非公单位省亲假适用现在无法令根据,关于非公单位省亲假的争议,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两边合同约好员工享用省亲假,则应按规则或约好履行。
十二、劳作者依照《劳作法》第31条规则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送的告诉?
劳作者根据《劳作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作者辞去职务行为没有发作预期的法令结果,故劳作者能够吊销辞去职务行为,撤回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作者处理了作业交代手续或已对作业从头作出了组织,及其他难以吊销的准备作业,免除了劳作者作业满三十日的责任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赞同劳作者辞去职务,两边就免除劳作合同已洽谈达到共同,应适用《劳作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劳作者无权吊销辞去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