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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后还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6:08
相对来说现在有一些人比较喜爱给自己或者是自己的家人进行稳妥投保活动,以为这样的话就能够躲避许多危险了。我们知道稳妥合同的内容假如是改变之后还有用吗?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稳妥合同改变后还有用吗?
一般来说有用。
合同的改变一般指合同的主体、内容的改变。而在各国的稳妥立法中,一般规则在人身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因未如期交纳稳妥费致使稳妥合同失效后,在必定时间内,投保人尚可依必定的手续康复稳妥合同的效能,即稳妥合同失效后又复效,我国学者称之为稳妥合同的效能改变。
在人身稳妥合同中,假如稳妥费为分次给付,依稳妥常规,稳妥合同于投保人给付第一次稳妥费后收效。在今后的稳妥费给付中,假如投保人未如期给付,一般要经稳妥人催告,或规则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则时限内给付稳妥费。
假如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稳妥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作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稳妥条款》第15条规则:“投保人假如没有按规则的期限交给稳妥费,稳妥单便主动失效,稳妥人不负给付稳妥金职责。”没有催告或宽限期的规则。
人身稳妥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能的肯定消除,投保人在必定时间内能够请求复效。从这点上看,称稳妥合同失效为效能中止似更为恰当。根据《简易人身稳妥条款》的规则,稳妥合同的复效应具有四个条件:
其一,投保人的复效请求应在稳妥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
其二,原被稳妥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作或作业;
其三,稳妥人赞同;
其四,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稳妥费和利息。
依稳妥常规,稳妥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复效请求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行检查,假如符合要求,稳妥人不能回绝。
稳妥合同的改变内容
稳妥合同的改变一般包含合同内容的改变和合同主体的改变。
(1)合同内容的改变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一般表现为:财产稳妥在主体不变的状况下稳妥合同中稳妥标的品种的改变、数量的增减、寄存地址、稳妥险别、危险程度、稳妥职责、稳妥期限、稳妥费、稳妥金额等内容的改变等。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一般经过下列首要程序:投保人向稳妥人及时奉告稳妥合同内容改变的状况;稳妥人进行审阅,假如需添加稳妥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则补交,假如需削减稳妥费,则投保人可向稳妥人提出要求,不管稳妥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获得一致意见,稳妥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完结,改变后的稳妥合同是建立稳妥当事人两边权力责任联系的根据。
(2)合同主体的改变稳妥合同主体的改变亦称稳妥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将稳妥合同中的权力和责任转让给别人的法令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改变。稳妥合同的转让一般是由稳妥标的所有权的搬运所引起。可是,应当留意的是,财产稳妥标的所有权的搬运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由于标的所有权的搬运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令行为。在法令性质上,所有权的搬运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联系的转让。稳妥标的所有权的搬运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毅力,而稳妥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稳妥人与合同受让人及稳妥人的毅力。因而稳妥合同不能跟着稳妥标的所有权的搬运而自然发作转让。假如稳妥标的的所有权发作搬运,而稳妥合同未作转让,则稳妥合同将因被稳妥人失掉稳妥利益而失效;反之,假如经过必定的转让手续,则发生转让的效能。
假如说稳妥合同由于某些状况需求改变的时分,我们最好是先和稳妥公司沟通好,确认改变内容不会引起稳妥合同的失效。只要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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