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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5:51

第一条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拍卖行为,树立揭露、公平、公平的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JP]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投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市土地投标、拍卖管理作业,安排施行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投标、拍卖作业。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施行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投标、拍卖作业。
计划、财政、建造、规划、房产等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投标、拍卖作业。
第四条[JP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纳协议、投标和拍卖的方法。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必要采纳投标、拍卖的方法:[JP]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行、文娱、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处的;
(二)前项规矩以外的其他土地,供给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完成需求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令、法规规矩有必要采纳投标、拍卖方法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土地投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造等部分做好对拟投标、拍卖地块的勘察定界,编制规划用处和规划规划条件、开发项目建造条件、投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方位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作业,一起拟定投标、拍卖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六条土地投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提早20日发布布告,发布投标或竞买的时刻、地址、地块、方法,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供给拟投标或拍卖地块的根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有的资历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矩等。
第七条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投标或拍卖地块根本情况的权力,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供给有关资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加投标或竞买活动,恪守投标或竞买规矩,不得有招摇撞骗或勾结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土地投标的根本程序:
(一)发布投标布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供给资历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政资信证明等;
(三)依照投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历进行检查;
(四)经检查合格的投标人收取有关投标文件并交给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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