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5:22威海市当地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交税责任人,均应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运营房地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获得转让收入的,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人,应按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交税责任发生时间的确认:
1.交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获得转让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转让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作为交税责任发生时间;
2.交税人以分期收款方法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转让收入金钱的当天或合同约好本期应收转让收入金钱日期的当天作为交税责任发生时间;
3.交税人选用预收价款方法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转让收入金钱的当天作为交税责任发生时间。
第四条交税人应别离不同状况,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并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应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顺次填报表中规则的内容;每季终了后十日内,不管是否获得转让收入,均应处理交税申报手续。获得转让收入的,应一起交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获得转让收入的,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2.除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外,其他交税人均应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处理交税挂号、申报手续,并于获得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次月十日内交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可托付有关部门代征。
4.运营房地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因为触及本钱确认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当地税务机关应预征土地增值税,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5.交税人以分期收款方法转让房地产的,可依据合同规则的价格核算的总收入与按规则扣除项目金额核算应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再按本期收到的收入乘以应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占合同规则价格总收入的比重,确认本期应交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