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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9:0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19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我国男公民郭淡清请求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咱们定见,先由男方自己直接去信寻求女方定见后再作处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答理,男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由请求人所在地区法院判定离婚,判定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男公民请求与外国籍的妻子离婚怎么处理手续的请示报告 (1980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淮南“师专”教师郭淡清50年代在苏联留学期间与一苏联女公民成婚,女方从未来中国生活过而且从“文革”开端后,两边即断绝了全部联络,现郭要求离婚,在国内重建家庭,问询怎么处理其离婚手续问题。我省法院曩昔没有处理过这类离婚案子。也未查到处理这类离婚案子手续的有关文件规则。经咱们研讨,考虑到其婚姻关系的实践情况,可否由请求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作出离婚判定,按女方原有联络时的寓居地址,把判定书寄送该地法院或女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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