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4:21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产业分配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决完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完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挂号机关处理破产企业刊出挂号,并将处理状况奉告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处理刊出挂号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请求刊出挂号的陈述、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的裁决书、破产企业的经营执照及其副本、经营用章等。企业被挂号刊出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除,没有得到分配的债务即行消除。破产企业刊出挂号后,人民法院应宣告清算组吊销。
按照规则,破产程序完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产业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产业,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法》第37条(关于破产产业的分配次序)的规则进行追加分配。如产业较少,人民法院以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视点看,此规则有失稳当,该部分产业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正分配给债务人,国家无权将债务人的产业收归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