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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该怎样做纳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6:47

【网友问题】
我公司在2010年10月、12月分别有一笔以一般交易方法报关出口的货品因单证不齐,现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但上述两笔事务均在2010年增值税交税申报时已按4%核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主管税务机关告诉本公司需按17%核算销项税额,之前已按4%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那部分税款应怎么处理?这两笔事务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和出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体系中怎样填写?既要按17%核算销项,又在之前做了4%的转出,是否存在重复交税?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2号)规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品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则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据的,除还有规则者外,视同内销货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间,一般交税人以一般交易方法出口上述货品核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发作上述事务,须按17%核算销项税额。实际操作时,应在出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体系中,对这两笔出口货品作相应的负数冲减录入。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的“免抵退方法出口货品销售额”一栏中,按当期出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货品销售额”一栏的金额录入。
完结上述操作后,你公司当期核算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相应削减,抵消2010年已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会发生重复交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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