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3: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宅城乡建造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出产建造兵团建造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宅城乡建造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峻过剩对立的辅导定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举动计划的告诉》(国发 [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展开开变革委 住宅城乡建造部绿色修建举动计划的告诉》(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展开绿色建材,支撑修建节能、绿色修建和新式城镇化建造需求,执行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速改变城乡建造形式和修建业展开方法,改进需求结构,培养新兴产业,促进建材工业转型晋级,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定了《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状况,依照本办法展开绿色建材点评标识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5月21日
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绿色建材推广运用,标准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更好地支撑绿色修建展开,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削减对天然资源耗费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当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点评标识(以下简称点评标识),是指根据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依照本办法承认的程序和要求,对请求展开点评的建材产品进行点评,承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含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款式与格局由住宅城乡建造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起拟定。
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请求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标准/类型;
(三)点评根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安排;
(七)绿色建材点评安排;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求标示的内容。
第四条 每类建材产品依照绿色建材内在和出产运用特性,别离拟定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
标识等级根据技能要求和点评成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点评标识作业遵从企业自愿准则,坚持科学、揭露、公平缓公平。
第六条 鼓舞企业研制、出产、推广运用绿色建材。鼓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项目优先运用取得点评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修建、绿色生态城区、政府出资和运用财政资金的建造项目,应运用取得点评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 安排办理
第七条 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全国绿色建材点评标识监督办理作业,辅导各地展开绿色建材点评标识作业。担任拟定施行细则和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办理办法,拟定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树立全国一致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渠道,动态发布办理一切星级产品的点评成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 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三星级绿色建材的点评标识办理作业。省级住宅城乡建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任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作业,担任在全国一致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点评成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地区办理办法或施行细则。
第九条 绿色建材点评安排根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能要求,担任绿色建材的点评标识作业,包含受理出产企业请求,点评、公示、承认等级,颁布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请求和点评
第十条 绿色建材点评标识请求由出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点评安排提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点评技能要求请求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点评标识请求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请求相符的出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契合工作准入条件;
(四)具有齐备的质量办理、环境办理和工作安全卫生办理体系;
(五)请求的建材产品契合绿色建材的技能要求,并在绿色修建中有实践工程运用;
(六)其他应具有的条件。
第十三条 请求企业应当供给实在、完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点评申报书,供给相关证书、检测陈述、运用陈述、印象记载等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建材点评安排根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进行独立点评,必要时可进行出产现场核对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 评定成果由绿色建材点评安排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成果承认标识等级,颁布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存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渠道上予以揭露。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请求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扬。
第四章 监督查看
第十七条 标识持有企业应树立标识运用办理制度,标准运用证书和标志,确保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标识不得转让、假造或冒充。
第十九条 对绿色建材点评进程或点评成果有贰言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述,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呈现下列严重问题之一的,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吊销或许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吊销已颁发标识,并经过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一)呈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严重质量事故的;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检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检查不合格的;
(三)标识产品与请求企业供给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围运用标识的;
(五)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吊销的景象。
被吊销标识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每类建材产品的点评技能要求、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办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峻过剩对立的辅导定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举动计划的告诉》(国发 [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展开开变革委 住宅城乡建造部绿色修建举动计划的告诉》(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展开绿色建材,支撑修建节能、绿色修建和新式城镇化建造需求,执行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速改变城乡建造形式和修建业展开方法,改进需求结构,培养新兴产业,促进建材工业转型晋级,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定了《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状况,依照本办法展开绿色建材点评标识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5月21日
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绿色建材推广运用,标准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更好地支撑绿色修建展开,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削减对天然资源耗费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当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点评标识(以下简称点评标识),是指根据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依照本办法承认的程序和要求,对请求展开点评的建材产品进行点评,承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含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款式与格局由住宅城乡建造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起拟定。
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请求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标准/类型;
(三)点评根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安排;
(七)绿色建材点评安排;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求标示的内容。
第四条 每类建材产品依照绿色建材内在和出产运用特性,别离拟定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
标识等级根据技能要求和点评成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点评标识作业遵从企业自愿准则,坚持科学、揭露、公平缓公平。
第六条 鼓舞企业研制、出产、推广运用绿色建材。鼓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项目优先运用取得点评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修建、绿色生态城区、政府出资和运用财政资金的建造项目,应运用取得点评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 安排办理
第七条 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全国绿色建材点评标识监督办理作业,辅导各地展开绿色建材点评标识作业。担任拟定施行细则和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办理办法,拟定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树立全国一致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渠道,动态发布办理一切星级产品的点评成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 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三星级绿色建材的点评标识办理作业。省级住宅城乡建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任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点评标识办理作业,担任在全国一致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点评成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地区办理办法或施行细则。
第九条 绿色建材点评安排根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能要求,担任绿色建材的点评标识作业,包含受理出产企业请求,点评、公示、承认等级,颁布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请求和点评
第十条 绿色建材点评标识请求由出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点评安排提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点评技能要求请求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点评标识请求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请求相符的出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契合工作准入条件;
(四)具有齐备的质量办理、环境办理和工作安全卫生办理体系;
(五)请求的建材产品契合绿色建材的技能要求,并在绿色修建中有实践工程运用;
(六)其他应具有的条件。
第十三条 请求企业应当供给实在、完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点评申报书,供给相关证书、检测陈述、运用陈述、印象记载等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建材点评安排根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点评技能要求进行独立点评,必要时可进行出产现场核对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 评定成果由绿色建材点评安排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成果承认标识等级,颁布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存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渠道上予以揭露。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请求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扬。
第四章 监督查看
第十七条 标识持有企业应树立标识运用办理制度,标准运用证书和标志,确保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标识不得转让、假造或冒充。
第十九条 对绿色建材点评进程或点评成果有贰言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述,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呈现下列严重问题之一的,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吊销或许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吊销已颁发标识,并经过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一)呈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严重质量事故的;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检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检查不合格的;
(三)标识产品与请求企业供给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围运用标识的;
(五)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吊销的景象。
被吊销标识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每类建材产品的点评技能要求、绿色建材点评安排办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宅城乡建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