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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受理立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4:37
假如咱们在生活中发现别人违法违法是应该在公安部门进行报案的,而公安部门会根据详细的状况来确认是否立案,那么公安部受理立案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安部受理立案规则
规则有根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则: 公安机关受理案子后,通过检查,以为有违法事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且归于自己统辖的,由承受单位制造《刑事案子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
以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许违法情节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具有其他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景象的,承受单位应当制造《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关于有控告人的案子,决议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造《不予立案告诉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不予立案告诉书》后七日内向原决议的公安机关请求复议。原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决议,并书面告诉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要求阐明不立案理由的案子,应当在七日内制造《不立案理由阐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诉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以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告诉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议立案,并将立案决议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通常状况下,咱们在公安部门进行报案的时分需求做笔录进行存案,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之后以为有违法事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而且归于自己的统辖规模就应该进行立案。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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