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1:06
骑自行车撞死人属交通闯祸罪
依据《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罪”的领域,因而,有人以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产业安全,只要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运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驭人能否成为交通闯祸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同的建议和做法。
在驾驭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损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驭人作为交通闯祸罪的主体,契合《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也契合罪刑相适应的准则。
榜首,《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驭人扫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车辆”也包含非机动车辆;
第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形成的损害并无实质性的差异,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产业形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驭非机动车也或许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则,遇有掉头、转弯等景象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到达、超越这种速度。高速驾驭非机动车,也会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有关司法解说中也有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二款规则,在公共交通办理范围内,驾驭机动车辆或许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在公共交通办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仍是运用其他交通工具发作重大事端的,应按交通闯祸罪处理;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很多运用,发作的事端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闯祸不以交通闯祸罪论处,处分上会呈现轻重纷歧的现象
【事例】
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进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两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逝世。交警确定,赵某担任事端的首要职责。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赵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一人逝世的重大事端,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构成交通闯祸罪。虽有从轻处分情节,但因未能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交游的道路上行进,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操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则,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形成重大事端并负首要职责,定为交通闯祸罪,是正确的。
依据《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罪”的领域,因而,有人以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产业安全,只要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运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驭人能否成为交通闯祸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同的建议和做法。
在驾驭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损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驭人作为交通闯祸罪的主体,契合《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也契合罪刑相适应的准则。
榜首,《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驭人扫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车辆”也包含非机动车辆;
第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形成的损害并无实质性的差异,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产业形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驭非机动车也或许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则,遇有掉头、转弯等景象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到达、超越这种速度。高速驾驭非机动车,也会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有关司法解说中也有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二款规则,在公共交通办理范围内,驾驭机动车辆或许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在公共交通办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仍是运用其他交通工具发作重大事端的,应按交通闯祸罪处理;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很多运用,发作的事端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闯祸不以交通闯祸罪论处,处分上会呈现轻重纷歧的现象
【事例】
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进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两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逝世。交警确定,赵某担任事端的首要职责。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赵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一人逝世的重大事端,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构成交通闯祸罪。虽有从轻处分情节,但因未能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交游的道路上行进,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操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则,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形成重大事端并负首要职责,定为交通闯祸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