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主动补缴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6:53

在日常税收征管作业中经常会遇到交税人自动补缴税款的状况,那么,自动补缴税款还要不要承当一些职责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则,除交税人在申报期内(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下同)自动补缴少申报的税款外,其他自动补缴税款的行为要视具体状况承当相应的职责。
(一)假如交税人是在申报期往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了税款,并且自动申报补缴,那么,税务机关要按照交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假如交税人是在稽查局施行查看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又自动补缴的税款,那么,只能视为自动合作税务机关的作业,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如: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则,对偷税要视情节轻重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对假造虚伪计税根据的,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三)假如相关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相关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那么税务机关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往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交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并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相关方及其与相关事务查询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施行法令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供给有关材料时,能够只按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