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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后还有选举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8:38
推举权是我国公民都应该有的根本权力之一,可是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推举权的,那么在我国掠夺政治权力有推举权吗?掠夺政治权力又包含哪些权力呢?下面我们就跟律师的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所谓掠夺政治权力包含掠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推举权和被推举权、言辞、出书等权力。掠夺政治权力是指依法掠夺违法分子必定期限参与国家办理和政治活动权力的惩罚办法。
掠夺政治权力包含掠夺以下四项权力: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
国家机关包含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办理以及其他作业职务。也就是说被掠夺政治权力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被掠夺政治权力的人能够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团体中持续作业,可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推举权是指推举法规则的,公民能够参与推举活动,依照自己的自在毅力投票推举公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力,即参与投票推举的权力;被推举权是指依据推举法的规则,公民能够被提名为公民代表等职务的提名人,当选为公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力。推举权和被推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政治权力,是公民参与国家办理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被掠夺政治权力的违法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力。
4.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所谓言辞自在,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在;出书自在,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方法出书著作,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在;结社自在,是指公民为必定主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在;聚会自在和游行、示威自在,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地和志愿的自在,仅仅表达的方法不同。这六项自在,是我国规则的公民的根本政治自在,是公民发表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国家办理的自在权力,被依法掠夺政治权力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在。对违法分子判处掠夺政治权力的时分,应当依据违法的性质,损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议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尤其是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掠夺政治权力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法
律规则附加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一般是较重的违法,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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